国浩视点银行债转股最新政策解读及对股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朱蕾石明秋
最近笔者团队受某私募基金公司的邀请,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及保监会等七部委于年1月26日颁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的有关内容,给予法律解读和培训,并结合有关实务,提示有关问题。
结合客户提出的实际需求,我们做了专题研究。一部只有短短十条的通知,在细细解读后,发现了对股权投资机构的重大机遇。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发展及现状以及对《通知》的解读入手,简析市场化债转股中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机遇及挑战。
一、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发展及现有案例
(一)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发展
市场化债转股并非新概念新提法,在年9月22日,国务院已颁布了国发〔〕54号《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并将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问题作为附件同时颁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已就针对市场化债转股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实施方式及推进方向作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为落实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发改委又陆续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及通知。经过近一年半的实践,为切实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今年1月,《通知》出台。
为直观了解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发展,笔者对相关的政策及要点简要整理如下:
生效日期
政策
要点
.09.22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明确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的条件及禁止性限制;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需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
*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12.19
《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文号:发改办财金〔〕号
*明确了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转股债权要求: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银行债权转股权项目;
*债券期限:对于有约定退出时间的债转股项目,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债转股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到期一次还本;
*偿债保障:债转股专项债券优先以股权市场化退出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7.15
《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发改办财金〔〕号
*通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有发展前景的高负债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应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号)第三章关于投资领域的规定(即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创业创新领域),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须满足《指导意见》所明确的相关要求。
.01.19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发改财金〔〕号
*针对《指导意见》颁布之后,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工作的具体问题和困难,明确了十项实施细则。
*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市场化债转股的案例参考
在《指导意见》颁布后,已有部分企业、集团与相应的银行签署了债转股合作协议,并开展债转股活动。但根据东方资产在年7月发布的《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目前银行仍以不良资产转让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银行坏账的主要方式,合计比例约占七成,债转股模式仅占比不足一成,约为7%。
以建设银行牵头的武钢集团债转股项目、云锡集团债转股项目为例,两个项目均响应了《指导意见》的要求:“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以“银行子公司设立基金”的模式开展债转股。
1.武钢集团债转股
为降低武钢集团资产负债率,并使之转型升级,建设银行与武钢集团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通过设立总规模亿元的转型发展基金以达到前述目的。
武钢集团债转股的项目结构图如下:
在武钢集团债转股项目中,GP分别由建行集团旗下建银国际下属公司天津建银国际金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武钢集团下属基金公司担任,以武钢自有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比例约为1:5)作为该基金LP的基金来源。资金将用于直接投资武钢集团子公司股权及通过承接建设银行对武钢集团享有的到期债权并转化为股权的方式投资武钢集团子公司。
在退出机制的设计中,建行将主要通过投资的子公司未来上市或者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通过上市方式退出。此外,建行与武钢集团还签订了远期回购协议,约定如未来管理层业绩不达到预期,将由集团对股权进行回购,使建行退出。
2.云锡集团债转股
同样,为解决云锡集团高负债率的问题,云锡集团与建设银行签订系列合作协议开展债转股。
该债转股项目的主要结构图如下:
在云锡集团债转股项目中,由建信信托担任基金管理人,以云锡集团自有资金、建行募集的社会资金作为该基金的LP。资金将用于向华联锌铟增资,以及其他云锡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子公司的五个子项目中。但值得一提的是,该债转股项目中,拟转换为股权的债权均为非建设银行的正常类贷款。因此,该项目属于《指导意见》中所提及之鼓励并支持的“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的交叉市场化债转股”。
按照国务院债转股指导意见,实施主体将交叉债转股,因此,建行的该债转股方案不涉及本行贷款,而是其他银行贷款。
与武钢集团债转股项目相同,建行在云锡集团的债转股也以二级市场退出为主,附带回购条款。基金除可按照市场化方式,将云锡集团未上市部分装到两家上市子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还可通过要求云锡集团履行远期回购义务的方式,使基金及建行得以退出。
二、《通知》重点内容的解读
《通知》对银行及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业务作出了更进一步的原则性要求。笔者认为如下重点值得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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