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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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于3日正式推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可在这一平台上,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债券市场做市商开展债券交易。分析人士认为,平台的上线将有助于银行间债市做市商与投资者分层机制的建设,从机制上进一步规范非金机构交易行为。与此同时,投资端规模的扩大将传导至发行端,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建设非金融企业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引入更为广泛的合格机构投资人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债券市场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此前,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主要通过开设丙类账户在银行间债市投资。但是在债券市场规范发展过程中,个别丙类户暴露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银行间丙类户也因此被清理。“一些优质、合规的丙类户不得不停止交易,转而参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人士表示,这些其他产品就包括信托类资产计划、非保本理财计划等所谓“非标”产品。该人士坦言,部分有真实投资需求的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也无法在银行间新开账户。今年以来,数次发行主体信用危机,给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债券发行难度有所提升,这与投资者结构不够多元化、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投资人队伍已接近饱和有关。上述平台推出后,投资端供给的扩大将传导至发行端,有利于平抑债券发行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更多现金流投入生产运营环节。
此次重新引入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该交易平台在设置上也试图从多角度规范债市交易行为。据了解,为保证投资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从经营合法合规、净资产、相应业务制度和岗位、人员配置等方面都对合格投资人提出明确要求。如,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净资产不低于万元;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等。
另外,在交易机制的设计上,报价商通过交易平台对债券发出报价要约,投资人直接点击报价即可达成交易。“投资者相互之间不允许交易,只能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对投资者进行竞争性的匿名报价,避开了线下交易和人工询价交易的灰色地带,避免产生利益输送。”一位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该平台另一特点是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如报价商因头寸不足无法结算,应遵照规则向上清所报备,同时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交易相关信息,资金账户孳息亦将归投资人所有。与此同时,该交易平台采取券款(DVP)对付的结算方式,提高了交易的真实性。即为了避免“空手套白狼”的发生,特地设立了“交易前检查”这一道程序。该检查包括投资人资金账户“款足”的检查或者托管账户“券足”的检查。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交易平台的上线将有助于推动债市分层机制的发展,增加做市商积极性。(作者:张莫钟源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扩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以进入。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口心支行、副省级城市口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口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7号),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夯实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基础,更好地服务实仁经济,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等规定,现就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
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
(二)净资产不低于万元;
(三)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工作人员应参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及银行间市场口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天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前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应为非金融机构合咯投资人做好备案政策咨询、材料收集等服务工作。
四、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向北金所申请开立交易账户和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超过3个月未开立相关账户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须向交易商协会重新备案。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以下统称“报价商”)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点击成交等方式的债券报价。
六、同业拆借中心为报价商提供报价、成交等服务。北金所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交易、信息等服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债券托管、结算等服务。
七、北金所应会同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严格按照报价商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发起报价、北金所将报价进行汇总并匿名展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点击成交、北金所对点击指令进行券款检查、成交在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券款对付结算等原则开展有关业务,确保债券交易的竞争性、公开性,保障结算安全性。
八、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根据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建立交易、托管及结算的系统对接以及数据互换、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交易平台债券业务有关信息。
九、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做好一线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口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抄送交易商协会。
十、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口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口国人民银行报告上月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入市及交易结算等有关情况。
十一、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实施自律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业务。
十二、交易商协会应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同业拆借口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吴后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将定期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十四、入通知自发石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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