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微课堂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手册第
一.定义:
结构化融资是指我行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债权、股权、收益权、强制分红权等多种形式,以我行理财资金、同业资金及第三方资金,为客户提供综合化投融资服务的金融活动。
二.行业背景:
从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将信贷规模列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为解决信贷规模受限等问题,银行开始与信托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引入外部资金来满足客户需求,这就是结构化融资的雏形。随着该项业务的发展壮大,结构化融资逐渐成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资产的常规手段,由于该项业务在应对资金用途受限、资金额度受限、集中度指标受限等诸多问题方面存在优势,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在并购、定向增发、基金配资等多种领域中成为主力业务品种。
二.产品设计:一.产品要素:
1.融资人:
(1)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以下几类企业的结构化融资业务申请,但我行授信政策另有规定、符合我行特定业务需求的除外,包括:①未退出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的政务类企业;②“两高一剩”及国家限制性行业;③房地产开发企业;
(2)我行重点支持有利于我行业务转型和信贷结构调整的相关行业,具体包括:①三农产业;②水利水电;③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现代商贸等现代服务业;④先进制造业;⑤节能环保产业;⑥信息技术产业;⑦医药行业;⑧战略性新兴产业。
2.融资用途:
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结构化融资细分为:
(1)债权类结构化融资,例如城投企业的表外贷款,本章涉及的结构化融资主要指债权类结构化融资;
(2)股权类结构化融资,其中包括: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结构化融资,相关内容请参考第三章“定向增发结构化融资”;②并购类结构化融资,该类融资与债权类结构化融资相似,相关内容请参考第四章“并购融资”。
3.增信方式:
根据增信方式的不同,结构化融资细分为:
(1)传统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类,即通过不动产抵押、纳入政府债务、接受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实现风险控制,其具体要求应参考我行表内贷款的增信要求;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相关内容请参考第二章“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
(3)优先劣后结构安排类,即通过设计优先、劣后的资金结构,以融资人或第三方资金作为安全垫,来保障我行资金安全。
4.融资期限:
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期限原则上应在1-3年以内(含3年),审慎开展3年以上的项目。对于融资期限长,风险资本占用大,综合效益低下的项目,各分支行应审慎参与。
二.合作机构及通道机构:
开展结构化融资所需要的通道主要包括:
1.信托公司;
2.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子公司。
三.合同协议:
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我行、基金公司或子公司)
2.《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我行、信托公司)
3.《信托贷款合同》(信托公司、融资人)
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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