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视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问题

中科白癜风医院让天下无白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5863494.html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一种金融消费品,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其产品结构、风险承担及收益回报各不相同。债务人将其名下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向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可以提高债务人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增加商业银行的盈利渠道。但立法上,理财产品质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务中,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不一。商业银行质权存在瑕疵,质权实现面临着风险。

一、何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经检索现有法律法规并查阅相关文献,目前法律对“理财产品”并未作出严格定义。《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年2月2日发布)中提到“理财产品”应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集中登记,并具有统一登记编码[注1]。根据现行有效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注2],商业银行所提供的理财计划具体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但银保监会于年7月20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理财产品的定义具体限定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注3]。鉴于截至本文定稿之时(年8月31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尚未正式颁布,本文所讨论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泛指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理财产品[注4]。

二、质押的法律基础

理财产品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向银行申请融资,针对该笔融资,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依法行使其享有的质权。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时,需要考虑理财产品质押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法定。

(一)理财产品是否为明确的质物

物权种类法定是指所创设的物权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种类。质权的设立见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了具体可以出质的权利,具体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同时,《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也明确了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及“其他权利”。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均未将“理财产品”明确列为可以出质的权利。目前,也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物权法》中兜底的“其他财产权利”作出细化规定。

从法理角度来讲,可以出质的权利应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与财产权利相对应的是人身权,质押的精髓在于让渡财产权以获得其他的价值,而法律不允许通过让渡人身权获得价值,因此,权利质押的标的物须为财产权。为便于质权的实现,质物须为可处置的财产,因此,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应具有可转让性。同时,质权设立须满足法定的公示行为。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还应满足法定的公示方式。

(二)理财产品是否可以归属为应收账款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第二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以下几个要件:一、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付款请求权;二、该付款请求权是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和设施而获得的;三、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除外。该条又进一步列举了常见的权利,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投资者认购具体理财产品并签署产品合同后,投资者将资金交给银行进行投资,投资者根据产品合同约定享有对商业银行的付款请求权,即满足应收账款的第一个要件。但投资者交付理财资金给银行,并不属于提供货物、服务,也不属于提供设施。因此,不符合应收账款的第二个要件。尽管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修订,体现了立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根据目前的定义,将理财产品归属于应收账款过于牵强。因此,我个人认为理财产品不属于应收账款。

但即便如此,将理财产品作为应收账款予以质押登记的银行不在少数。有观点认为,我国审判实务认可委托理财经纪账户质押[注5]。经法律检索,存在对理财产品质押效力予以认可的案例,如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注6],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厦门银行质押合同》约定,被告谷丰公司以其在厦门银行购买的理财本金为人民币万元结构性存款及收益(厦门银行凤凰花理财之安心回报系列第期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标的,出质给原告。该理财产品性质为金钱债权,依法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该质权已依法设立。但同时也存在对理财产品质押效力不予支持的判例,如在凌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南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石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注7],法院认为,“用于质押的理财产品是工商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到期后仍有收益,一审法院将涉案非保本理财产品界定为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但涉案非保本理财产品没有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不成立。故凌莉主张涉案质押借款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立质权不符合物权法定中的“物权种类法定”、“公示方式法定”的原则,质权效力存在瑕疵,商业银行面临质权得不到实现的法律风险。

三、质押现状风险防范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尽管理财产品质押效力存在瑕疵,但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银行不在少数,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该业务时应增加风险防范措施。

(一)严格审查可质押理财产品

在目前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介绍中,商业银行通常只接受该行名下的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降低风险。以某银行为例,在该行的质押贷款业务介绍中显示:“质押贷支持本人在该行名下(大部分风险等级R1、R2、R3、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1个月)的理财产品。”

(二)签订质押合同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利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应对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银行理财产品的描述、双方的权利义务、登记义务及期限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理财产品,尤其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净值,受市场风险的影响波动较大。质押合同中应针对该类产品设立风险警戒线,一旦触发风险警戒线,银行有权终止质押合同,提前赎回,以保证偿还贷款。

(三)完善质权公示

物权法定之一为物权公示方式法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和登记,根据质物的不同,具体的登记部门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

在未出台法律法规明确理财产品质押之前,商业银行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在征信中心进行登记,也不失为一项较为可行的公示方式。

(四)完善优先受偿权的途径

为避免因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瑕疵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的质权难以实现,实务中,某些商业银行将债务人的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账户设为保证金账户,授权银行在贷款结清前进行冻结止付,以此控制资金风险。但针对司法机关的冻结、扣划,银行的质权无法对抗,质权的实现仍然存在风险。

随着资管新规的颁布,商业银行理财的相关监管规定也将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日趋规范化。但在具体的监管规定出台前,上述风险防范措施仍难以完全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仍面临因立法的不完善所导致的质权瑕疵风险。

黄雪丽国浩郑州办公室律师

附注:

[1]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本报告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设计开发、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集中登记,并有统一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4]熊彬.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及其缓释路径[J].企业经济,(6)。

[5]王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78页。

[6]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初号,年09月28日。

[7]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金民终字第号,年11月18日。

参考文献:

[1]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

[2]马永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问题及对策[J].农村金融研究,,(2).

[3]宋钊.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06):77-79.



转载请注明:http://www.duanmaomaos.com/tzyhls/53840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