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动因

文/尹煜(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不同于国外一些国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直投部门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即使除去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经批准成立国开金融允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之外,其他一些商业银行也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或者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等间接方式,积极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究其动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业银行的转型需要

受经济潜在增长率下降、金融脱媒加剧、利率市场化加速、互联网金融冲击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面临着挑战。商业银行传统利差模式盈利模式的压力增大,拓展新兴业务,向综合化经营方向转型,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行业务以及托管、财务顾问等其他相关中间业务等,都推动着商业银行以适当方式积极介入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2、股权投资的高收益率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以及股权投资业务的高回报,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市场空间和强大的吸引力。

3、融资企业和理财客户的切实需求

理财客户尤其是高净值客户的有股权投资的财富管理需求,企业也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需求。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更好地为融资企业和理财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综合服务,是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最本源动力。

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规定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是,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股权投资需求,不受上述限制。另外,《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理财顾问服务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委托,按照客户的授权,操作客户账户,代理客户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集合理财资金,统一代理客户进行境外投资的活动。”《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因此,从私人银行和海外代客理财业务角度,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受到法律的支持。

实际上,商业银行有丰富的资金资源、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及超强的业务整合能力,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最主要的问题资金募集、筛选项目,具有天然的优势。而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投行业务、并购贷款和投连贷、托管等诸多业务,都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密切相关。对于此次《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有消息人士称,可能会扩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放松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监管政策。而实际上,即使商业银行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业务仍然受到严格限制,通过合作或其他适当方式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亦是有充足的动力和热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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