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翼投资金融开放对银行行业有何影响
本报告旨在通过梳理分析过去20年外资参与银行业的方式、对外开放的历程,以及目前的经营状况,探究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整体来看,合作大于竞争,机遇大于挑战。
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的主要形式
1)直接设立机构经营,可以是:代表处、外资分行、外资子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中后两者为独立法人机构,可享受“国民待遇”,原则上与本土银行公平竞争,但外资分行作为海外母行的附属机构在业务经营范围上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2)股权层面合作:即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从中获取财务、业务等综合收益。
外资进入银行业历史回顾:三大阶段,逐步推进。
阶段一:起步阶段(01年以前)。此时外资银行在国内业务限制较多,大多以外资分行的形式经营,无法从事人民币业务;
阶段二:加速开放(01-06年)。入世后中国履行承诺,逐步开放了人民币业务的限制,特别是03年提升了外资持股上限,大量外资此时参股本土银行;
阶段三:全面放开(06至今)。06年外资子行、中外合资银行全面实现“国民待遇”,过去的13年内与本土银行进行了充分的竞争与合作,此后政策重心主要是对各项细节进行明晰和修订,其中17年12月正式取消了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
外资机构经营现状:经营稳健,但业务上并不占优势。
06年以来,外资银行与本土银行已同台竞技十三载,整体来看外资行经营较为稳健,但业务层面并没有那么“占优”。
业绩层面:1)相对稳健,主要体现在规模增速较慢(增速在6.4%左右)、资本充足率高(18.3%),资产质量相对较优(不良率仅0.76%);2)但盈利能力偏弱,ROA仅0.64%,息差仅1.86%。
业务层面:对公业务的客户资源相对有限,零售业务在网点与渠道上存在差距,理财业务未能发挥国际化优势(15-17年理财产品规模减少了10%),债券承销商市占率也较低(仅不到0.03%)。
中外股权合作现状:持股比例上限取消,合作有望加深。
03年提升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后,大量外资参股本土银行(如高盛、汇丰等参与国有大行改制,华侨、法巴等入股城商行),09年后不少国有大行战略投资者开始撤退,但大多城商行的战略投资者继续留下,在财富管理、金融市场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战略合作。17年12月,银保监会正式取消了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虽目前尚未有银行突破20%的上限,但预计未来中外股权合作将不断深化,双方互利共赢。
本次“国11条”的影响:扩大理财子公司的中外合作,增加外资在债券承销市场的参与度。
1)理财子公司:进一步促进中外合作。一方面,明确鼓励外资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目前大多数理财子公司预案为%全资控股(仅重庆银行持股比例为51%,并表示将引入战投),但不排除后续会进一步引入外资作为战投。另一方面认可了外资通过与中资银行/保险的子公司成立理财公司的从而实现“控股”的途径。整体看理财子公司的中外合作对双方为“共赢”,中资拥有渠道与客户基础,外资则有先进的管理经验与丰富的产品体系。
2)债券承销:允许外资机构获得A类主承销牌照,这将有力扩大外资银行债券承销业务的范围,也为直接融资市场增加一份活力。
整体来说,06年银行业已实现对外开放的关键一步,过去13年间外资银行与本土银行已进行了充分的竞争,未来对外开放的推进更多将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合作与融合,这对中外双方、全行业来说都是机遇大于挑战。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加速下滑,资金市场波动超预期。
报告正文
一、外资银行的主要形式:直接经营VS股权合作
我们常说的“外资银行”其实是一个统称,包括了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等多种形式。而不同类别的“外资银行”也适用着不同的规定与规范,因此明晰外资进入银行业的各种方式的区别是理解外资银行行为的前提。
总的来说,外资进入中国银行业主要包括2种方式:
1)直接设立机构经营,如成立外商独资银行、设立分行等;
2)股权层面展开合作,进而在业务层面展开相关合作。
直接设立机构经营,具体包括以下4种形式:
1、代表处(RepresentativeOffice)
代表处是外资银行建立在我国的最初级的办事机构。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国内开展银行相关业务,是主要用于市场调查、资讯服务的银行派出机构。
2、外国银行分行(Branch,简称外资分行)
外国银行分行是设立在海外银行母行之下的下属机构,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实体。因此,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经营活动会受到母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时分行的经营与国外母行息息相关(如信贷政策由母行设计的,母行的资本能力决定了分行的信贷能力等)。分行没有独立的债务以及资产,仅仅是海外银行在我国的分支部门。
因此,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经营受到多重限制:
1)不可从事银行卡业务;
2)除了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以外,不可从事其余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3)特定比例的资产要以监管规定的合格资产形式存在;
4)营运资金+准备金等项之和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按RMB计价);
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6)其他央行、国务院以及银保监会的具体要求。
3、外商独资银行(Subsidiary,简称外资子行)
外商独资银行是通过海外母行投资建立,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外国银行的子公司(如渣打银行(中国))。06年后,监管层已取消外商独资银行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外商独资银行可享受“国民待遇”,与本土银行进行同台竞争。
4、中外合资银行(JointVenture)
中外合资银行是国内企业、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资建立,在境内开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独立法人机构,如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巴黎国际银行、福建亚洲银行等。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商独资银行一样享受“国民待遇”,与本土银行为竞争关系。
股权层面开展合作
即参股中资银行(SharesHolding),外资可作为战略投资者,通过参与增发、IPO、二级市场交易(通过沪股通、QFII等)参股中资银行,从中获取收益。
06年获得“国民待遇”以前,参股中资银行是外资进入中国银行业的主要方式。外资银行利用在管理模式,资金优势、网络水平以及技术手段等优势与本土银行展开全方位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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