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到年国务院开过五次廉政会议),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只规范券商)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IPO,并购,定增,配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新三板等,都属于规范的范围)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范围包括了券商同业,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公司等,不仅只限于**财务顾问公司)和个人(之前券商能给个人?闻所未闻…)等相关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因为是禁止性条款,除非能自我证明不是商业贿赂,否则协议支出券商合规过不去了)。
二、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全面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严格履行背景调查、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流程,强化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行为的管控力度,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执业过程中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准入的范围给划出来了,可以***,意味着其他的就***)。证券公司应恪守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机构而减轻或免除(也就是财务问题,法律问题,资产评估问题,即使找了专业机构给判断,最终出问题还是券商要兜责任,意味着券商自己还得把全部专业问题处理一遍,IPO这个问题最为明显)。如存在上述聘请情形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提交各类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时,应在发行保荐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或证券公司出具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披露文件)中披露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资格和具体服务内容(这一条彻底堵死了**财务顾问公司,想当年企业债出了这一条,说是请财务顾问中介要在募集说明书披露,结果到现在为止,没有一家披露财务顾问中介的,证监会这种稽查能力,谁还敢写进申报材料)。
四、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披露聘请的必要性,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和支付方式。
五、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应在项目申请时提交不存在相关聘请行为的承诺函。
六、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白癜风有那些症状海南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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