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的解读及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银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逐步暴露,监管部门持续推进银行业做实资产风险分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办法》实施前,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据原银监会于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但随着银行资产端业务类型的逐渐丰富,同业及投资等资产也面临风险分类的问题,同时部分风险分类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Prudentialtreatmentofproblemassets–definitionsofnon-performingexposuresandforbearance),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此外,财政部于年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分类提出新的要求,同时要求对金融工具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在国内的监管体系下,由于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和减值准备的计提有较强的关联性,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对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产生一定影响。对此,原银保监会年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及重组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在上述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年2月,原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政策变化及解读

《办法》相较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风险分类拓展至表内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除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表外项目中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同时《办法》加强了对金融资产逾期天数的管理,针对商业银行目前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办法》要求将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管理,与原银保监会年5月印发的《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中将逾期超过90天的信用风险敞口划分至第三阶段相呼应。此外,针对零售贷款,《办法》在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其中,对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将逾期天数纳入五级分类划分的重要考核标准。具体来说,《办法》加入了逾期天数作为定量指标的五级分类划分标准,将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7天内的短期逾期除外)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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