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迎来重大调整
风险分类是商业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涉及拨备计提、不良率和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是信用风险有效识别和准确计量的前提。原银保监会、人民银行2月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风险分类自年以来的重大调整,旨在提高信用风险分类的全面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国际可比性,将对商业银行的拨备计提、不良资产划分、资本充足率计算等产生重要影响。
风险分类调整的背景与动因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传统风险分类难以全面反映信用风险状况。
传统上,贷款占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比重长期约在50%以上,是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最主要来源。根据原银监会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风险分类主要针对贷款提出要求。近年来,受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等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深刻变化,以债券交易、同业拆借等为代表的金融资产业务增长迅速,并成为影响银行信用风险的新因素,传统的基于贷款五级的风险分类已难以全面反映银行资产质量的变化。截至年末,42家A股上市银行金融投资资产共计64.9万亿元,是年的3.3倍;金融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高达28.6%,较年提高约10.4个百分点。
事实上,伴随着风险分类实践不断面临新情况,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完善一直在路上。
历史上,我国对不良贷产风险分类进行了多次调整。年之前,商业银行主要采用“一逾两呆法”(指除正常贷款外,不良贷款分为逾期、呆滞和呆账这三类)。年开始,人民银行提出了五级贷款(正常、 风险分类调整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是拓展风险分类范围,将风险资产从传统贷款扩展至金融资产。《办法》明确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等各类资产。此外,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二是转变风险分类理念,建立“以债务人为中心”的新理念。《办法》提出要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开展风险分类。过去,由于缺少对债务人履约能力的整体评价,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借款可能出现信用评级结果高低差异较大的情况,造成银行难以及时识别风险。“以债务人为中心”进行风险分类,简单地说,就是根据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来判断风险状况。这意味着两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方面是不良资产判定标准的变化。未来,债务人“第一还款”能力将成为风险分类的首要考虑因素(即偿付意愿、财务状况和偿付记录等),而传统的风险缓释措施(抵质押、担保)等成为次要考虑因素。另一方面是不良资产认定将产生传导效应。即当债务人的某笔贷款成为不良资产时,其名下的其他贷款等都成为不良。
三是量化分类标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均需纳入不良。此前《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五级分类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观性较强、量化标准不足、可比性打折等问题。甚至也有个别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划分为不良的情况。《办法》明确了五级分类量化标准。即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其中,逾期超过90天和天的,应分别划归为次级类和可疑类,超过天的应归为损失类。
四是厘清监管分类与会计处理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监管上的风险分类和会计准则的风险分类是两套相互独立的制度,但实践中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衡的情况。例如,监管口径上通常将预期损失作为拨备计提的依据,会计准则强调将贷款的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差额作为拨备计提依据。《办法》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强调资产信用减值在风险分类中的作用,只要发生了因为信用状况恶化的减值,就需要降为不良。具体来看,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就应归为可疑类,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类,这标志着监管上的五级分类与会计的减值标准建立了联系,有助于银行实际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值得注意的是,年“IFRS9”会计新规发布以来,这两大制度已经开始趋同,都以预期损失作为风险分类和拨备计提的依据。
五是细化贷款重组关键概念,不再要求将重组资产统一划为不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在重组贷款实践中对“合同调整”和“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关键概念存在理解不一致、执行偏差较大的情况。部分银行通过贷款展期等方式,将原本已经逾期的贷款转化为未逾期贷款。《办法》细化了重组概念,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作出详细规定;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划为不良资产,但应至少划为 风险分类调整产生多重长远影响
相较现行《指引》,《办法》涉及的风险资产种类明显增多、标准更严,信用风险分类更为全面、真实。一些隐匿不良贷款的现象将有所减少,部分银行资产质量向下迁徙压力有所加大。特别是《办法》建立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新理念,增加了对于交叉违约的认定等,这将导致不良资产认定产生“传导效应”。与此同时,《办法》对不同银行将产生差异化影响。总的来看,金融资产和表外业务规模占比较高、前期不良资产分类相对宽松的银行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大。此外,考虑到风险分类是计提拨备的基础,其还将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资本充足率等产生间接影响。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采取柔性安排,有利于银行适应监管规则的变化,促进资产质量保持基本稳定。一方面,较长的过渡期安排等有利于商业银行及时整改。《办法》设置了两年半的过渡期并在部分条款上有所放松,有利于商业银行逐步达标、对冲不良资产上升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尤其是大中型上市银行,早已按照此前比较严格监管的要求执行了相关要求。目前绝大部分上市银行已经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均纳入不良。而且,上市银行已按照新会计准则实施了更为严格的不良资产分类和拨备计提等。
对于企业来说,《办法》对贷款重组资产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既有利于提高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堵住监管漏洞,又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目前,贷款重组行业主要有房地产类和城投国企类。《办法》规定,重组资产不必统一归为不良,且符合条件贷款重组还可以上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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