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泄露内幕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江):时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江泄露内幕信息情况,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江)
〔〕5号
当事人:张江,男,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时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张江泄露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原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材,股票代码)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年1月25日,*ST新材发布《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年度亏损10亿元。为避免退市,*ST新材及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集团)开始着手“保壳”事宜。
年2月23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执行董事劳某明与蓝星集团财务总监杨某就保壳思路与“安迪苏的注入”进行探讨。
年3月3日,劳某明给杨某发送邮件,表示研究了“法国安迪苏”资料,建议“首选内部重组(法国公司注入)”。
年3月17日,劳某明与*ST新材董事长陆某宝、董秘冯某华在蓝星集团讨论“蓝星新材处置资产保壳”事项。
年4月9日,张江等人与冯某华等人商讨*ST新材连续两年亏损后处置部分资产的“保壳”方案。*ST新材要求国泰君安尽快递交《保密协议》。
年4月9日至4月22日,张江与杨某等多次电话沟通*ST新材避免被暂停上市的方案。
年4月24日,中国化工集团总经理任某新召开方案汇报会,初步确认*ST新材“保壳”方案。
年4月26日、27日,*ST新材与国泰君安继续就方案细节沟通。
年4月28日,*ST新材股票以涨停收盘。由于股价出现异常,*ST新材停牌。
年5月8日,*ST新材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年7月8日,*ST新材发布公告“公司拟向控股股东蓝星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蓝星安迪苏营养集团有关公司股权”。
年9月29日,*ST新材发布公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9月30日复牌。
*ST新材拟向控股股东蓝星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蓝星安迪苏营养集团有关公司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年3月3日至年7月8日。张江为国泰君安*ST新材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年4月9日。
二、张江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一)向张某泄露内幕信息
张江与张某系堂兄弟,关系密切,来往较多,有时会一起打麻将、玩牌。张某曾给张江介绍项目。张某承认,年4月17日在祖母家,张江与别人通话中提到了“蓝星集团”。张某知悉张江在国泰君安工作,认为蓝星集团应该是在找国泰君安做资本运作方面的事情,从而选择买入“*ST新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奎”“卢某芝”“唐某”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4,,.78元,实际获利,.57元。张某奎、卢某芝、唐某分别为张某的父亲、母亲、前妻。“张某奎”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集中在年4月22日、25日、28日,其中:4月28日通过*****93手机下单,占该账户“*ST新材”总交易量的4.76%;4月22日、25日通过MAC为AC*****的电脑下单,占该账户“*ST新材”总交易量的95.24%。“卢某芝”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集中在年4月23日、24日、28日,其中:4月28日通过*****93手机下单,占该账户“*ST新材”总交易量的57.98%;4月23日通过MAC为AC*****的电脑下单,占该账户“*ST新材”总交易量的34.48%。“唐某”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集中在年4月22日,通过MAC为AC*****的电脑下单,张某知晓“唐某”账户的账户名和密码,承认该交易系其操作。*****93手机号为张某使用,张某承认通过该手机下单的交易系其操作。“张某奎”“卢某芝”与“唐某”账户交替使用MAC为AC*****电脑下单,且张某承认曾经操作过“张某奎”“卢某芝”账户。此外,张某奎关于“张某奎”“卢某芝”账户系自己操作的表述与事实不符。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张某奎”“卢某芝”账户上述交易的主要操作人为张某。
张某交易“*ST新材”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情况基本吻合。年4月21日16:32,张江主叫张某,双方通话41秒。4月22日,“唐某”“张某奎”账户开始买入“*ST新材”。4月28日上午,张某与张江多次电话联系并见面,见面的同时张某操作“卢某芝”“张某奎”账户买入“*ST新材”。此外,相关账户组买入“*ST新材”前后,张某与张江在4月23日、24日有短信、电话、会面等多次联系。
“张某奎”“卢某芝”“唐某”账户从未交易过“*ST新材”,此次交易“*ST新材”集中在4月22日至4月28日。买入“*ST新材”的资金,除银证转入的部分资金外,其余资金均为减持账户内原持有的“东方航空”“光华控股”等股票,且为亏损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二)向闫某泄露内幕信息
闫某与张江系大学同学,关系密切。此外,两人有过多次大额资金往来。年4月22日,张江将75万元转入“闫某”银行账户,当日随即转入“郑某”银行账户,次日最终转入“付某业”证券账户。4月25日,“付某业”证券账户开始买入“*ST新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付某业”账户于年4月25日、4月28日合计买入“*ST新材”50万股,成交金额1,,元,实际获利1,,.39元。年4月20日,刘某芬与郑某约定:由刘某芬出资万元,郑某出资万元保证金,交由郑某操作,郑某支付12%的年利息,约定合作一年。此前,“付某业”证券账户由刘某芬控制。
“付某业”账户交易“*ST新材”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情况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年4月20日,闫某、郑某、刘某芬等人在苏州一起吃饭。年4月20日、21日,闫某与张江有过多次通话。4月21日,“付某业”证券账户开始筹集资金。4月22日、23日,刘某芬筹集资金万元后,该账户交给郑某使用,郑某表示融资借入“付某业”证券账户是为了买入“*ST新材”股票。4月23日,郑某转入“付某业”银行账户万元,该笔资金来源于4月22日“闫某”银行账户转入,而“闫某”银行账户的资金有75万元来自于张江。4月24日、25日,闫某与张江多次通话,4月25日(周五)、4月28日(周一)“付某业”证券账户即买入“*ST新材”50万股。4月28日收盘后,*ST新材停牌。
闫某、郑某于年2月开始租用宾馆套间用于股票交易。两人表示会就股票交易进行讨论并共同下单交易。两人管理的账户曾共同交易“升达林业”“国金证券”“金洲管道”等股票,闫某表示“我们在买股票时会沟通沟通,大家交易时会说一声”。
闫某、郑某对于购买“*ST新材”股票,没有合理解释。
综上,张江向张某、闫某泄露内幕信息。
以上情况有相关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账户交易MAC地址等记录,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张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江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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