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文后棚改项目的融资方式浅析

棚改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回报周期长,一般在25年左右,棚改项目主要是非经营性项目,靠项目本身不能产生足够的收益,其收益只能依靠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等形式满足社会资本方对投资收益的要求。

??作者|陈玉

??来源|小兵研究(id:xiaobingyanjiu)

年新预算法和43号文推出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传统融资渠道受到较大限制,只有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才被金融机构认可。

由于PPP项目期限长、流程繁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广泛欢迎,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了获得融资,将很多项目违规包装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年以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87号)相继出台,重申了地方政府不得利用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融资空间进一步缩窄。

本文拟就棚改项目分析87号文后对其融资方式的影响。

一、棚改项目是否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87号)第二条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禁止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并且还规定“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对于棚改项目而言,其整体工作包括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棚改项目包括了“建设工程”,就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呢?

笔者认为,棚改项目并不被被87号文所禁止,原因如下:

首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37号)有明确规定: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37号文为国务院发布的文件,而87号文为财政部发布的文件,国务院文件法律效力高于财政部,因此,37号文所支持的并不会被87号文所禁止。

其次,87号文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概念均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办法将政府采购的项目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类,其中货物、工程为87号文所禁止,而“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的“服务”并不被87号文禁止。

棚户区改造指的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37号文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棚改项目所包括的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一个整体,拆开任何一个单独来说都不能算是棚改。

因此,棚改是包括上述三项工作的综合服务,而不是简单的“工程+服务”,棚改本身是一项服务,不被87号文禁止。

再次,87号文在第三条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而棚改项目金额较大,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三年),是无法覆盖该棚改项目采购金额的,既然87号文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将棚改项目预算作为例外情况处理,说明,87号文本身也是认可将棚改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

二、87号文后棚改项目的融资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下的融资

87号文明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但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方,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之后,再以政府支付的款项作为还款来源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融资主体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而非政府。

这种方式仍然是合规的。我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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