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及子公司理财产品可投资范围
原监管环境下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一、原监管环境下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银行理财资金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组合、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5号文”明确禁止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年,《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8号)(以下简称“8号文”)提出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概念。针对当时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而产生的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8号文”在允许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同时,严格规范投资条件及风险管理流程,同时对投资额度也作了较为严苛的限制。
在原监管环境下,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示允许投资,“×”表示禁止投资,下同)
二、新监管规定下理财产品投向选择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及其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金的投资方向较之前相比发生了较多变化。首先,资管新规与理财新规一改之前“一刀切”的规制方式,依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区分公募理财产品与私募理财产品,基于二者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给予私募理财产品更宽松的投资条件和更宽泛的投资方向选择。其次,新规也对理财资金投资方向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而且出于对监管套利与潜在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对原监管规定所明文允许的某些理财资金投资方向(如银行信贷资产)也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
于年12月2日获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结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有关规定,对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等事宜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总体上来看,该等监管规定赋予了理财子公司理财资金较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更为宽松的投资条件以及更多的投资方向。例如,在理财新规仅允许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再如,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在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时,受到较银行理财产品更少的投资额度限制。
下表列示了当前监管环境下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投向:
三、小结
新的理财新规按照堵邪路、开正道的原则,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类型,设定不同的投资方向。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较银行理财产品具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更少的限制性投资条件,此类规定的设置有利于逐步推进资管新规中银行理财业务交由理财子公司开展、银行不再发行或存续理财产品的目标,从而更好地实现风险隔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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