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资金投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业务相关

银行以同业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特别是优先级信托份额的业务是银行同业业务中新近涌现并迅速发展的业务类型之一,即以银行理财资金为核心,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以合法持有并自由支配的同业资金,通过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池的转出资产包设立的财产信托的优先级受益权,并获得资金投资运用收益。

就这一业务的交易模式,系《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下称“号文”)项下同业投资业务,其通常的交易模式是:银行以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认可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设立资管计划;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公司(财产信托受托人)签署《财产权信托合同》,同时信托公司聘请银行作为信托计划保管银行;银行指令资管计划管理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单位认购协议》,认购信托计划某类优先级受益权(下称“A1类信托受益权”);在信托计划A1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资产出池银行安排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计划另一类优先级受益权(下称“A2类信托受益权”),承接A1类信托受益权的本金及未分配收益。业务正常到期后,信托计划将收到的信托计划A2类信托受益权认购款,向银行持有的资管计划进行本金及收益分配,再由资管计划管理人向银行分配投资本金及收益;如在信托计划固定开放日后,有部分或全部A1类信托受益权进入延长期的,则将进入延长期的A1类信托受益权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办理重新起息。

上述业务结构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但从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角度,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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