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上,重资产业务主要分为几类,具

根据收入来源不同把重资产“资本占用”业务划分为两种,即以投资为主、赚取投资收益的资本投资业务和以服务客户为主、赚取利息收入的资本中介业务。

资本投资业务是以投资型业务为主,是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存量净资本,投资一些权益类、非权益类证券、股权或衍生品,公司主要通过投资在资本市场上获取超额回报。

资本中介业务是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者拆入资金来为客户提供服务,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以自有资金投资资管计划或信托产品、证券新三板做市交易业务等资本借贷及做市服务,盈利模式同大多数轻资产业务一样,也是赚取利息差或做市价差。

资本投资类业务和资本中介

业务共同组成重资产业务,随着两种业务类型从无到有、逐渐深化,证券公司的重资产化进程也逐渐加深。

资本投资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的自营服务的投资人为证券公司自身,投资本金为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合法途径募集到的资金,证券公司用自有资本进行权益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通过投资获取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交易类型主要分为权益证券投资和非权益投资,涉及风险较大的一般上市股票、权益类基金,和风险相对较小的其他非权益类基金、信用债、利率债等等。

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板块的收益率状况,一般与大盘市场行情(尤其是债市)的相关程度较高,金融市场的长期下跌风险也会使得自己经营业务的收入产生波动性。

风险点主要如下:

1、交易具有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

相较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需自己承担交易风险。证券公司的自营服务的投资人为证券公司自身,投资本金为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合法途径募集到的资金,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和交易本身的风险性使得从事自营业务风险较高,因为投资交易不管是浮盈还是浮亏,都是由证券公司自己承担。

但在经纪业务中,券商只扮演委托人的角色,证券交易的时间、价位、数量均由客户自己确定,因此所带来的利益和损失也由客户自己负担。

2、收益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自己开展股票或债券投资,和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一样,都要承担市场行情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因此要承担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是以股东的身份,投资一些有潜力有价值的未上市公司并获得股权,以此种方式实现对各种实体经济企业进行投资。

由于证券公司具有天然的专业判断力和风险捕捉能力,投资人在确定潜力标的、完成尽职调查后,用自有资金投资其股权,一旦未来该标的估值上涨被资本看重,被收购或实现上市,再通过出售此部分股权实现投资获利。

证券公司的直投业务通过多年经营发展已经逐渐成熟化,市场上形成了需要具有专业能力的直投子公司。并且在注册制发展和平稳运行的关键时期,资本市场的作用会大大提升,在此背景下有助于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进一步发展。

证券公司应充分发挥基于投行业务和研究业务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控制手段,在合规基础上开展直投业务。

目前,我国已将境内证券的直投业务范围界定为对拟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而且,券商仅能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标的。针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监管还不明晰,大多是外部监督,公司的前期尽职调查严格要求的意识相对淡漠、自律机制不健全。此外,各公司对于此项业务的重视程度也不高。

资本中介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在持有一直长期配置的资产情况下,将长期资产作为融资担保物,以融资担保物的价值折算后的金额作为交易必须要缴纳的保证金,比例要求为%,然后融资实现交易,并在未来偿还融资形成的负债。

融券业务是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已经成为中国证券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

投资人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时,可以撬动巨大杠杆;证券公司也不再局限于原有经营框架,拓展了业务范围并提高了收益。

就整个A股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证券的视角来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是指因为种种不确定性的影响,例如客户违约、市场波动,使得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无法归还或者回购交易发生违约。

两融业务面临的风险具体来讲:

1、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中国经济面临着供给侧变革和调整的压力,加之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国外金融市场趋势变化多端,这些都可能会引发资本市场剧烈波动。

开展融资融券交易首先要面临的就是股票价格产生较大不利变动的风险,现实中有许多因素都会对股票市场产生作用,给市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失。

2、杠杆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讲,是一种想要融资在资本市场交易的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具有杠杆性质,存在杠杆,客户在发生亏损时,除去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外,还需偿还证券公司的借款和利息。

证券公司开展两融交易时,资金来源有两种,除了自有资金以外,还可以通过转融通等方式募集资金,当客户的损失超过本金时,证券公司就会陷入信用风险中。

当市场波动剧烈、股票面临ST风险时,公司的损失将不仅仅是客户保证金,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带来的信用危机会对公司造成更大范围的不利影响。

3、信用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信用业务还在慢慢成长阶段,因此缺乏信用风险的专业人才和专业系统,导致风险管理能力落后,事前准入预防不到位、事中评估防范欠缺。业务准入阶段单单评估担保品的价值和能否变现不具备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十分复杂,因此防范信用风险依旧是主要抓手。

4、监管风险。

当证券行业内融资融券业务出现意外“暴雷事件”时,监管部门可能会出台一些规定来对市场进行保护,严重时可能会暂停业务开展。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要求的资本融进方将其所拥有的股票或任何有价证券质押,再向符合要求的资本融出方借入资本,并约定在未来偿还资本、解除质押的交易方式。

这里的证券交易按法律关系分为融资贷款、股票质押、服务受托等三类,证券交易的主要功能完成了券商对投资者的资金融通。

同时,券商还必须在股票质押服务期内对质押标的股票实施逐日盯市,以管控经营风险。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从年开始发展并具备制度基础的。

实际业务发展中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在证券质押协议执行阶段,由于交易对方没有履行所规定的及时补足资金,或者证券以提高履约保证比率或者资信质量出现了直接变化而造成的无力支付等情况违约,并由此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待购回期间,由于所质押股票价值波动而造成交易的履约保证比例,超过或小于市场最低履约保证水平;

第二,如因融入方违约未买回或其他因素而造成证券交易中断的,券商将被动地持有标的证券,并直接承受市场价格震荡风险。

(三)约定回购式证券交易业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券商通过股票质押投资模式所进行的一种创新服务。具体是指由符合一定要求的投资人,按照约定价格向委托买卖的券商出售特定股票,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内以另一约定价格,向券商买回标的股票的买卖活动。

通常约定买回式证券交易定于指拥有较多股票但不定期交易证券,以经营投资实业为主的客户。虽然约定式买回和证券公司之前的融资融券服务比较相似,但比较而言,最主要的差异就是对资本的投入方面的进一步扩展。

虽然融资融券服务仍然是对证券市场的买空卖空,但由于采用约定方式买回,因此投资者所取得的资本除了直接投入于证券市场之外,更多的可用作公司的经营实业业务运作。

此外同股权质押信托业务比较,主要差异就是标的证券的投资效率较高,通常能达50%~70%,更能为融资方所认同。

在实际业务开展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主要有以下风险:集中度风险,融出资金过度集中于个别客户或者过度聚焦于个别市场品种的业务。

流动性风险,所筹集融资资金的数额、期限与协议购回式所用融资的数额、期限不相符,从而导致企业资金占用、甚至导致流动性不足。

市场经营风险,指股票市场行情变动引起标的证券价值变动而产生的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指客户无法根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已成交货款而产生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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