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之持续督导规范运作
北京中科医院正规吗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4%B8%AD%E7%A7%91%E7%99%BD%E7%99%9C%E9%A3%8E%E5%8C%BB%E9%99%A2/9728824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五独立”的要求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其处理原则——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深主板、中小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其处理原则——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监高恶人员(创业板还包括亲属);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其处理原则——关联介交易的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其处理原则——关联交易的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创业板为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万元(创业板为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关联热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采取的清偿方式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要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金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报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实施。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内部审计的设立及组成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重要事项的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1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他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至少每2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1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证交所认定为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激励股权比例的现值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受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股票期权方式股权激励激励对象获受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受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公司法》对限售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由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发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证券法》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场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董监高人员对其他主体所持票的相关限售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境内外战略投资锁定期均为36个月(自发行结束之日起算)。《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进行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3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失控人火气控制的管理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形式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董监高因违反交易所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认定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规定,下列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的程序构成募投变更的程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仅变更实施地点的程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创业板结余募集资金的规定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豁免履行上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超募资金使用——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金并披露。超募资金使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2/3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上市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先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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