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投资与运营法律指南二
编者按:年9月,国务院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12月银保监会又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系列修订,放宽了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放宽了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放宽了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等,这标志着我国重大金融开放进入新阶段。为了便于外国投资者投资我国银行业,特制作了本指南,包括设立篇、高管资格篇、业务篇等等,这是第二篇。
二、董事、高管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篇
24.外资银行董事、高管和首席代表任职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拟任外资银行董事、高管和首席代表,应具备:(1)熟悉并遵守中国法律;(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与职位向适应的管理经验,不具备本科学历需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其中具备4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4)履职独立。
25.外资银行董事、高管和首席代表任职的消极条件是什么?
拟任外资银行董事、高管和首席代表,不得具有以下情形:(1)有故意或重大故事犯罪记录;(2)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3)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领导责任;(4)对曾任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5)因违反职业操守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6)指使/参与所任机构不配合监管/查处;(7)被取消董事/高管终身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的;(8)本人或配偶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含在该外资银行逾期贷款)逾期未偿还的;(9)其他职务与拟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履职的;(10)不具备任职资格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的;(11)法律和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6.外国银行营业机构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相互兼职?
不可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27.担任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特别条件是什么?
(1)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应具有8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或12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含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2)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副董事长,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含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3)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行长(首席执行官),应具有8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或12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含4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4)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外商独资银行分行行长、中外合资银行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含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5)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与经济、金融、法律、财务有关的工作经历。
(6)担任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副总经理,应具有4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或6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含2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7)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内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8)担任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合规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9)担任外国银行首席代表,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或6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含1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27.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拟任人员资格如何审核?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董事、副董事长、董秘、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由银保监会直接受理、核准。
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董事、副董事长、董秘、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核准。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副行长、合规负责人、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分局受理、核准。
28.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有哪些?
(1)申请书;(2)机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申请书签字人的授权书;(3)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4)拟任人的简历及履职规划详细说明;(5)拟任人无不良记录陈述书及守法尽职承诺书;(6)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培训记录报告及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书;(7)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8)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离职履职评价书;(9)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兼职情况说明;(10)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9.银保监会、银保监局/分局对任职资格核准的期限是多久?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自机构开业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随机构开业批复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随代表处设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自代表处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随代表处设立批复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决定不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其他资格核准,银保监会、银保监局/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决定不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30.外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代表等离职多久需要报告?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董事长、行长离岗连续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银保监会书面报告;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离岗连续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书面报告。外资银行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指定专人代行其职,代为履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外资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正式任职。
31.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存在何种情形将被取消一定期限或终身任职?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地方银保监局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3)因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所任职机构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4)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被接管、兼并或者被宣告破产的;(5)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严重亏损的;(6)对已任职的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银保监会及地方银保监局发现其任职前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宜担任所任职务的行为的;(7)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是由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泰”)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驰洪范”)合并更名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君泰与天驰洪范均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两家律所底蕴扎实、积淀深厚,业绩好、口碑佳。作为一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驰君泰始终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务实、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天驰君泰下设15个业务部门,包括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部、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公司并购与重组、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税务与财富规划法律事务部、刑事法律事务部、信用管理法律事务部、公司法律事务部、民用航空法律事务部、医疗医药法律事务部、政府法制与环境资源法律事务部、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事务部、私募股权与投资法律事务部、破产重整与清算法律事务部和信息技术、电信、传媒与娱乐(TMT)法律事务部。在上海、天津、郑州、成都、深圳、南京、福州、长春、广州、银川、海口等地设有20家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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