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大放开,保险资金买买买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刘云涛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8%98%E4%BA%91%E6%B6%9B/21900249?fr=aladdin

新规简评

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工具并非新鲜事,年,银保监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不过只能投总资产亿元、净资产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资本工具。对于庞大的保险资金而言僧多肉少,而且还食之无味(收益率不高)。

保险资金资金稳定,很像无固定期限存款,因此,投资的资产剩余期限也较长,能获得较为稳定的回报,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一般是5+5年,无固定期限债券则期限更长,符合保险资金的胃口。

一些中小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利率还是相当可观的。但长久以来,银行自有资金投没吸引力,达不到门槛扣除标准,风险权重也分别为%和%,也不能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很多都是资管产品去投,甚至会出现通过资管产品互持的现象。

所以,放开投资小银行资本工具的限制,让保险资金买买买,才能真正打开广大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当然,文件也说的很明白,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风险和收益永远是正相关的,才符合市场经济。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金融委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空间,银保监会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7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新一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版《通知》)。

新版《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条件。取消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1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亿元的要求;将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的要求调整为“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取消发行人外部信用等级AAA级的要求。二是取消可投债券的外部信用等级要求。取消可投资的二级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AAA级)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AA+级)要求。三是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四是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发行人对资本补充债券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保险机构的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新版《通知》有利于丰富保险资产配置品种,拓宽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投资自主权,将投资价值和风险判断的权利更多交给保险机构;有利于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扩大资本补充债券投资者群体,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同时,新版《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保险机构应当强化风险自担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应当跟踪监测投资风险,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1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三、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保险机构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期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生重大风险,引发触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年5月20日

延伸阅读——

二级资本工具

一、二级资本的由来

时间来到了年,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大量银行破产。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年前,许多国家的银行降低了普通股相对于资产规模和资本的总体质量,金融危机爆发时,银行体系无法吸收因此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也无法应付大量表外风险暴露的再中介化。

为解决这些问题并降低未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全面改革计划,被称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于年12月颁布,修订后的资本定义和强化的最低资本要求是这些改革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出台有一个重要说明是,破产清算资本同持续经营资本的情况一样,在银行无法生存时必须能够被冲减(write-off)或转换成普通股,也就意味着可以充分吸收损失。因此,以前充当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看起来无法抵御非预期损失。

二、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

巴III承认在破产清算基础上提供损失吸收能力的二级资本工具和其他要素可以纳入合格资本计算,但必须要满足前提条件,那就是同其他一级资本一样,这些工具必须具有在无法生存时充分吸收损失的能力。这些工具初始期限至少为5年,必须全额实缴(不能以任何方式由该银行提供融资),受偿顺序必须安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

年6月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新规)附件1对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提出明确的标准,一共有11条,除表述略有不同外,其他与巴III的标准完全吻合。(二级资本工具减记和转股条款是在年1月13日《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提高监管资本质量改革的最终稿》中提出。)

1、发行且实缴的。

与巴III表述一致。

2、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

与巴III表述一致,二级资本工具受偿顺序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优先股)之前。

3、不得由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巴III表述为“它们必须没有发行人或相关实体担保的保护或保险,也没有在法律上或经济上提高债权相对于存款人和银行普通债权人的优先性的其他安排”。

4、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与巴III表述一致,并明确在到期前剩余的5年中必须按直线法摊销计入监管资本。

5、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6、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巴III表述为“只有在最短为5年的期限后,这些工具才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赎回。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为行使赎回期权,银行必须事先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二是银行不能造成将行使赎回的预期。三是银行不能行使赎回,除非:1)银行以质量相同或更好的资本取代赎回的工具并且是按对银行的收入能力来说是可持续的条件取代这种资本,或者2)银行证明在行使赎回期权后其资本大大高于最低资本要求。

7、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

(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2)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巴III初稿只在其他合格一级资本工具中提到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并未在合格二级资本工具中提及。但在《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提高监管资本质量改革的最终稿》中,明确“国际活跃银行发行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条件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要么减记要么转普通股。触发事件是以下事件的较早者:(1)监管部门决定如果不减记银行将无法生存;(2)监管部门认定公共部门如果不注入资本或提供相应支持,银行将无法生存。

8、除非商业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否则投资者无权要求加快偿付未来到期债务(本金或利息)。

巴III表述为“除非在破产和清算过程中,否则投资者不应有权加快偿付今后拟进行的支付(息票或本金)”。

9、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巴III表述为“这些工具不能具有对信用敏感的红利特征(即完全或部分根据银行机构的信用状况定期重新确定红利/息票)”

10、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巴III表述为“银行或银行对其行使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都不能购买该工具,银行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11、某项资本工具不是由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至少满足前述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巴III表述为“如果该工具不是由并表的集团的一个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例如,特殊目的实体),则收入必须以达到或超出纳入二级资本的所有其他标准的方式,立即不受限制地可供并表的集团的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使用”。

表述严谨,但文字太多,不想拖滑动条,记住一条合格二级资本工具能减记或转股就行了。

三、过渡期安排

旧的次级债明显不符合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要求,如果立即从资本中剔除,商业银行会面临巨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好在巴III做出了大量过渡安排,以确保银行部门能够通过合理的利润留存和资本筹集,达到更高的资本标准,同时仍能够支持实体经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第三章第四节详细规定了二级资本工具的过渡期安排。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大家肯定要问为何是年9月12日?因为当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形成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所以新协议未生效前的次级债在年仍然能计入二级资本工具,但年1月1日资本新规实施后要按年递减10%,直至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符合这一条件的次级债有82只。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在82只中,如果满足其他合格标准,在行权日不行权,最多有64只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年9月12日至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这一期间发现的二级资本债一共70只,除年9月16日锦州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是累进利率外,无一例外都是固定利率,也就是不再含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但估计也没有减记或转股条款,所以都符合过渡期安排。

第四十五条规定“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理论上年1月1日之后进入二级资本工具时代,然而阜新银行偏偏在年3月5日发行了一只次级债,这也是当年唯一一只次级债,看来现在只能当作普通金融债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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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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