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母亲出资买房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是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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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一审争议焦点:系争房屋的全部房款和交易税费均由男方母亲出资,但产权却登记于女方父亲名下,究竟是男方主张的房屋代持,还是女方父母主张的给付彩礼行为。

二审争议焦点:系争房屋女方父亲系替男方婚前代持还是替男方、女方共同代持,鉴于本案系由男方在其与女方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女方并未参与本案诉讼,提出请求和进行举证,故本案的审处范围宜限定在男方主张的其与女方父亲之间就系争房屋是否成立代持的关系上;至于若代持成立,系替男方一人代持还是替男方、女方共同代持,则宜由当事人另行处理。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2.请求依法判令女方父母协助其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政策交纳;

3.诉讼费由女方父母承担。

一审审理中,男方向法院明确其并非从物权角度主张房屋的权属,而是从合同角度进行主张,并最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委托女方父亲购买并代为持有的系争房屋的协议成立并有效。同时男方撤回了其余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

年4月17日,案外人李某作为卖售人(甲方)与女方父亲作为买受人(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万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前支付定金1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万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前支付万元、办理房地产交接当日支付5万元。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年6月21日,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至女方父亲名下,建筑面积.77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92.96平方米),产证号为沪房地松字()第号。年8月11日,系争房屋又被核准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年8月20日,系争房屋被女方父母办理了以张某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核准登记,债权数额为,元,期限自年8月15日至年8月14日。男方与女方父母一致确认,上述买卖合同中的房价系做低。经查,实际成交价格为万元,系男方通过招商银行的卡转账支付,具体为年3月16日、年4月1日分别转账给中介2万元及10万元,上述款项为意向金和定金,后转为房款,由中介转给卖售人;年4月18日、6月3日、6月5日分别转账给卖售人李某万元、万元及3万元。此外,男方通过前述招商银行卡于年6月3日向税务机关转账,元用于支付系争房屋税费,向中介转账52,元中介费。另查,男方前述招商银行卡上的钱款大部分来源于男方母亲转账,具体如下:年3月5日转账4万元、3月14日转账2万元、4月1日转账50万元、4月6日转账万元、4月7日转账万元、6月2日转账万元。一审另查明,男方与案外人女方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5月6日登记结婚。女方曾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法院于年1月8日立案,案号为()沪民初1号,年3月26日法院判决不离,该案已生效。男方为非上海市户籍,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显示,其自年7月起缴纳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一审还查明,年12月16日,男方母亲发送   本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曾任大学讲师,年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年5月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年10月从事律师职业,法律功底扎实,知识结构全面,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强,为人正直,工作作风严谨,尤其擅长公司法、合同法、民商法等专业领域。从事律师职业后,在近20年执业中,代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主要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天津LG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北京艾莱发喜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沈阳木兰地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中银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京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国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案、北京卓明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豆豆厨食品有限公司(台商)合资合同纠纷案(仲裁)、北京馔道幸福食品有限公司(台商)合资合同纠纷案(仲裁)、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仲裁)、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仲裁)等知名企业的合同纠纷胜诉,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为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融资租赁合同、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建设做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本人曾经在北京广播电台、劳动午报等国内知名媒体做法律咨询和发表文章,年在宣武区司法局举办的律师征文大赛获得二等奖。现执业于北京华振律师事物所,任主任律师。

  本人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金融与银行法律业务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北京华振律师事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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