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最严内控新规发布速读九大重点证券之

投行期待大半年,首个专门针对券商投行业务的内控指引新规正式稿发布!券商中国记者获悉,3月30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券商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均适用于新规,这距离该文件征求意见稿发布(年9月8日)已有半年。《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共8章条。来敲黑板了,先看九大重点:1、明令禁止投行“大包干”过度激励被写入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投行内控指引新规正式稿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2、投行人奖金递延支付机制修改。明确“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新规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采取投资银行类业务团队按比例直接享有其承做项目收入的薪酬机制”,以避免“投行不知道奖金该怎么算。”3、“价格战”、“零收费”恶性竞争有望遏制。新规明确,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4、首提投行三道防线。证券公司应当构建清晰、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项目组、业务部门,第二道防线是质量控制,第三道防线是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5、营业部不得承做投行业务。新规要求,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6、未通过内核的投行项目不能做未通过内核程序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不得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材料;不得对外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不得对外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不得推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不得对外披露相关文件等。7、称职的投行内控人员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新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人员薪酬考核体系,保证内部控制人员独立、有效地履行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人员的薪酬收入不得与单个投资银行类项目收入挂钩。8、设置过渡期。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等方面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过渡期为3个月。9、连续3年分类评价AA级券商可申请豁免。新规明确,连续3年在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中获得AA及以上级别的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豁免本指引中部分条款的适用。证券公司应当将豁免申请提交至中国证监会,经认可并备案通过后生效。投行“大包干”被明令禁止长期以来,不少中小型投行和新设立的证券公司为了业务冲量快,采用了所谓独立考核,即“承包队”的团队模式。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部分中小券商以“二八、三七”比例来进行投行业务团队考核激励。以一家北方中小券商债券承销团队的薪酬考核为例,近三年以团队全成本核算、“三七”收入分摊模式进行激励:即券商拿到项目收入的30%,团队拿的是项目收入70%,“所有的成本是团队自己出,相当于团队的收入是70%减去所有成本(如办公费、差旅、薪酬、社保费用),结余的部分是团队收入,年底根据盈利情况再发奖金。”更有投行人士此前评价称,“有的公司现在完全要求投行团队大包干,公司只收取牌照费。”另据监管人士此前也透露,曾发现某证券重视前端的项目承揽承做,规定在项目发行完成当年发放全部项目奖励,公司债券项目奖励比例为承揽45%、承做30%、后期协调及综合支持25%。不得不承认,为追求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近年来,部分券商对投行类业务的承做管理呈现粗放、松散的特征,如公司总部对承做投行类业务的分支机构缺乏统一管理,对业务人员实行过度激励等,导致公司对投行类业务的承做活动管控不足,业务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忽视项目风险,成为投行类业务风险的主要因素。投行内控新规甫出,“大包干”顽疾终成历史。按照证监会正式发布的《投行业务内控指引》,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证券公司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行业务,这一表述与征求意见稿不同,做了调整。”北方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这也明确表明了监管态度,意在防控投行项目风险。正式稿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应当综合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这一投行人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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