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来了十种行为

图片来源:摄图网

历时一年多的探讨后,《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终于落地。

10月15日下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证券公司加强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5月日召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着重强调,证券业高质量发展要走专业化道路和进行全链条监管,并数次提及“声誉”相关内容,这也是监管层首次在证券行业提及“声誉资本”。

《指引》共五章,三十五条,以下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归纳的主要要点:

《指引》共八大要点十种行为最可能引发声誉风险

一是对声誉风险、声誉事件、重大声誉事件予以明确定义。

声誉风险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证券行业声誉损害、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原则:(一)全程全员原则;(二)预防第一原则;(三)审慎管理原则;(四)快速响应原则。

三是明确声誉风险管理职责: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资源配置。

此外,《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保障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媒介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全局及具备突发事件处置经验。

五是列出了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并要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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