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监管环境跟踪监管环境梳理
年11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法规中,有21个法规与银行相关,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表外业务、保函业务、个人养老金业务、公司治理、债券业务、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与行业政策10个领域。
表1.年11月银行相关监管法规
▼贷款业务
年11月,贷款业务领域相关的新规有3个,涉及房地产贷款、土地抵押贷款(抵押权登记相关)、小微企业贷款(贷款还款相关)。
?房地产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号),提出,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在“保交楼”金融服务方面,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为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提出,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在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出,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同时,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
?土地抵押贷款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号),为规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对于土地经营权登记需要颁发证书的,使用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样式。
?小微企业贷款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对于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票据业务
年11月,票据业务领域相关的新规有1个。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立足商业汇票业务近年来发展实际,从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提到,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表外业务
年11月,表外业务领域相关的新规有1个。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号),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办法》共六章47条,包括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及附则等部分,强调商业银行按照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开展表外业务,并加强外部监管。
▼保函业务
年11月,保函业务领域相关的新规有1个。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号),要求,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素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个人养老金业务
年11月,个人养老金业务领域相关的新规有3个。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16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46号),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业平台职责定位;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作出规定。
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自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公司治理
年11月,公司治理领域相关的新规有1个。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银保监规〔〕19号),修订后的《办法》有四点变化:
第一,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第二,《办法》有效优化了评估机制。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评估应每3年对所监管机构实现全覆盖。
第三,《办法》所附评估指标更加科学。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评估工作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
第四,《办法》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债券业务
年11月,债券业务领域相关的新规有2个。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办发〔〕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三是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四是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
年11月,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关的新规有2个。
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号),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包括:完善平台总体布局,规范平台名称;从通过总结评价的试点平台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中,确定5-10家首批功能性国家平台,组织总结评价;加强平台协调和指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和省级知识产权局具体指导支持下,落实相关模式创新和业务创新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的通知(国知发保字〔〕43号),主要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6个方面作出规定。《意见》明确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相关机制上,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
▼风险提示
年11月,相关风险提示有3个。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18号)明确,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主要情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商标名称;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等。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钱”案件。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种形态的洗钱手段,明确了对洗钱犯罪法律适用中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时总结推广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一些好的机制做法,既强调法治宣传教育,又注重指导办案。比如,作为该批典型案例中的“自洗钱”案件,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不仅厘清了办理自洗钱案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指导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而且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对上游犯罪、“自洗钱”犯罪“一案双查”的成效,更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案例分别涉及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证券犯罪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中介机构简式合规、矿区非法采矿行业治理、高科技民营企业合规等方面。
▼宏观经济与行业政策
年11月,相关宏观经济与行业政策有4个。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号),《总体方案》着眼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与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以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从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科技赋能金融、夯实科创金融基础、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七个方面提出19项具体政策措施。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号)明确专板建设目标为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通过整合各方资源,逐步建立起符合场外市场特点和优质中小企业需求的基础服务体系、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上市规范培育体系,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作用发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
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号),从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推动项目规范运作、严防隐性债务风险、保障项目阳光运行四方面提出14条举措。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号),提出,确保年四季度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为年实现“开门稳”、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下坚实基础。《通知》从多措并举夯实工业经济回稳基础、分业施策强化重点产业稳定发展、分区施策促进各地区工业经济协同发展等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举措,更加注重挖掘增量政策空间,更加注重聚焦薄弱环节精准加力,更加注重动员地方、行业、企业等各方面力量,为工业经济稳定恢复“添薪蓄力”、增强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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