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券公司投行项目利益冲突审查

编辑语:基于当前的监管规定和实践案例,一方面监管机构非常强调证券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独立客观,要求不得存在妨碍公正履职的情形;一方面除散见在各类业务监管规定中的利益冲突核查要求外,还尚无一套严格统一的审查标准或指引。本文作者梳理了投行项目利益冲突审查的相关外规,并结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投行项目的利益冲突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和思考,在明确审查要点的同时,强调提升项目组的意识,压实项目组的自查责任,以充分的信息收集作为实质判断的前提。浅谈证券公司投行项目利益冲突审查作者:金圆统一韩雪莹有效识别和管理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证券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对此均有所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对各项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在证券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中,投行业务因项目情况通常较为复杂、时间跨度较长、需投入的人力较多等原因,利益冲突的识别难度较大,对投行合规管理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为此,我们梳理了投行项目利益冲突审查的相关外规,并结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投行项目的利益冲突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和思考。一、投行项目利益冲突审查机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称《投行内控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对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并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该规定要求审查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以及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但更为具体的审查要求,还未有统一和集中的指引,而是分散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文件中,需要证券公司结合外规要求,制定出自己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和标准。我们认为,构建投行项目利益冲突的审查机制,应至少明确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审查职责和流程、审查时点、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底稿要求。其中,审查的具体内容是投行项目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的核心部分,也是项目组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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