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之股权融资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与申报工作中对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经办人员的要求业务规范。律师被吊销职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业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监、高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法律意见。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符合,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报送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发生重大事项或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及时提出补充意见。发行保荐书的内容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实施依据;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保荐机构内部核查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相关承诺事项;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发行保荐书的要求发行保荐书时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重要依据。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管理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要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中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风险,发现保荐工作报告均应予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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