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年6月10日
发布日期:/06/12
附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6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美元计算,以下简称RQFII额度);
(二)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等值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RQFII额度(折合美元计算);
(三)不超过50亿美元(含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
(四)不低于万美元。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申请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向托管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二)经审计或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或证明材料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托管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R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内,将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申请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表见附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托管人。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合格投资者首次申请投资额度的,需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及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经审计或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或证明材料等);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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