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IPO投资实务系列目标企业违规融
融资渠道匮乏、融资难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民营企业的老大难问题,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目的就是抑制多头融资及过度融资,这对于民营企业融资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加之部分行业存在应收账款账期较长的问题,为解决自身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不乏有企业铤而走险采取虚构交易等方式在银行取得贷款资金。
对于PE投资而言,实现目标企业投资退出的途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目标企业重组或IPO,而IPO是实现PE投资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针对拟IPO企业的审核标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相关部门向各券商发布了最新《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其中《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问题16对拟IPO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开篇所述的利用虚构交易进行违规融资的现象正是企业财务内控薄弱、不健全的体现,并可能因此造成拟IPO企业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本文由作者陈捷奕律师、叶长城律师以及吴嘉欣律师,根据其在投资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是IPO、PE投资项目的经办经验,并结合A股/港股IPO相关案例及证监会IPO审核问答指引,针对PE之Pre-IPO投资中目标企业违规融资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总结,并为拟IPO企业及PE投资者提供了具有实操性的解决方案。
”一、违规银行融资的典型模式
根据作者的项目经办经验以及证监会《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拟IPO企业违规银行融资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二是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三是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
(一)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实践中,目标企业出于融资的急迫需求,往往与第三方企业(通常为关联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进而进行贴现融资。前述行为属于虚构交易开具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通过供应商或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
目标企业通过供应商或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实际上是利用银行订单融资的审核漏洞而进行的一种违规取得贷款的模式。订单融资是一种常见的银行贷款方式,通常为贷款企业与贷款银行签署《授信/借款合同》以获得一定的授信额度,约定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原材料采购等,放款方式为贷款银行收到并审核《请款申请书》、贷款企业与其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后,由贷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但实际中,目标企业基于融资的需求,与其供应商签署虚构的《采购合同》,并以该虚构交易的相关文件委托贷款银行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由于前述协议安排并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且通常该等供应商均为贷款企业的关联企业或对贷款企业依赖程度相当高的供应商,相关“货款”最终回流至贷款企业账户,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为客户或关联方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
目标企业为客户或关联方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实际与上述第(二)种类型是类似的,唯一不同的是目标企业此时扮演的是供应商等走账通道的角色。需要注意的是,如目标企业存在替客户或关联方贷款资金走账的情况,我们应适当注意客户取得该等资金是否用于资金拆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或用途,避免行政处罚潜在风险。
基于上述,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目标企业通过供应商或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为客户或关联方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还是违规票据融资行为,该等融资的共同点均为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虚构交易进行融资是拟IPO企业财务内控薄弱的体现,同时会给拟IPO企业招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因此,不管是拟IPO企业的前期尽调抑或是PE投资尽调,均应当对违规银行融资行为予以重视。
(四)尽调中如何发现目标企业的违规银行融资行为?
通常情况下,在拟IPO、PE投资尽调时,会计师通过核查目标企业银行对账单、财务账簿、应收票据明细等财务情况时,会对目标企业财务内控是否健全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核查结论。从法律尽职调查的角度,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适度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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