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子公司适当性义务履行问题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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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适当性义务重要性提高

6月18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近期银保监会拟推出六项举措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包括:批设更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大权益类资管产品发行力度,支持理财子公司提高权益类产品比重;鼓励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纳入合作机构名单;鼓励新设理财子公司加大证券投资等。

同时近期受债市波动影响,主投方向是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值型产品屡屡跌破面值。虽然银行理财子公司短期出现权益产品爆发式增长或扩张难度较大,但是目前债券类产品收益率普遍低迷的情况无疑有利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加大权益类产品布局。如某银行理财子公司负责人就表示,该公司将通过直接认购公募基金发行的公募产品及券商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委托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和期货资管等持有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和管理,以及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进行证券投资等方式,与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可以预见,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权益类产品增加将是趋势,这对习惯于债性投资的银行理财业务是一个商业上的挑战,同时委托外部资管机构进行权益类投资管理以及理财产品销售等方面均与商业银行过往的理财业务模式有很大差别,理财子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既有新规定对于原有规定的变革,又有新业务模式不同于商业银行传统理财业务的特殊性。除此以外,当今各种理财产品线上销售也给理财子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出台以后,金融机构销售合规已经成为发展资管业务需要严肃考虑的重要问题,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而言委实更是严峻的双重挑战,需要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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