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风波后,银行又推出摊余成本法理财,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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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投资债券,有两种估值方法,一种是按照交易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市场收盘价多少,就按照多少来估值。

另一种是摊余成本法,持有债券的目的是到期获得利息现金流的时候,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

现在规则之下,摊余成本法不是不能用了,而是产品期限和持有债券到期日匹配,才可以用。这说明,此前的理财产品普遍存在着期限错配,才没法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资管新规发布,监管的思路是理财产品尽量期限匹配,减少投资风险;而理财管理人的思路却是期限错配、最大化利益,客户承担波动风险。

银行推出摊余成本法产品“救场”

新规和净值化后,几乎所有的理财都开始采用二级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进行估值。这也造成了市场波动的时候,理财产品的净值也跟随波动。看到波动、亏损的客户赎回,理财产品被迫在市场卖出,反馈之下加大了这个波动。

经历理财净值下滑和赎回风波后,不少银行开始探索重回“摊余成本法”。第一家试水的银行是杭州银行,他们开发了一款摊余成本法产品,因为期限太长,天封闭期,所以反响一般。

建设银行推出了一款封闭期天的产品,产品宣传时候写明了采用持有到期策略,资产期限与产品期限匹配,“摊余计量、波动平稳”。

但是我们看风险等级的时候,却发现风险评级属于R3,中等风险,真是哭笑不得。为什么摊余计量、波动平稳后的产品风险评级变成了R3呢?

摊余成本法遇上信用下沉和高杠杆

建行这款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6%-4%。天的期限,久期1.1年,要达到这个收益率也就城投债能满足。

我们查询现在AAA城投债指数一年期收益率为2.%,并不满足条件;不过如果信用下沉一下,AA城投债指数一年期收益率为3.%,正好落在3.6%-4%的业绩基准区间内。

投资城投债本身就具有一些风险,还需要信用下沉来买并不是最优质的城投债。这款产品是用摊余成本法避免了波动风险,但真的有好好考虑信用风险吗?

另外,本款产品依然有杠杆,产品投资期间的限制是杠杆率不超过%,通俗来说也就是最高可以加一倍的杠杆。

现在我们也就能明白,为何一款宣传“摊余计量、波动平稳”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变为了R3了,其实除了摊余计量这一点,在其他方面它一点都不保守。

银行理财的客户都是极度厌恶风险的,那为什么理财管理人在设计产品和管理过程中不喜欢保守一些呢?我认为这还是奖惩措施不对导致的。

影响产品改革的主要因素:超额管理费

建行这款产品设计了超额业绩报酬,在年化收益率没有达到3.6%的时候,不收取业绩报酬;当年化收益率为3.6-4%之间时,提取3.6%以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当年化收益率为4%以上时,除了提取3.6%-4%之间的20%,还有4%以上的部分提取80%作为业绩报酬。

所以,我们可以计算,假设这款产品的最终业绩是年化收益率5%。管理人可以获得的业绩报酬为0.08%+0.8%,共获得0.88%的业绩报酬,而后客户获得实际收益为4.12%。

这将导致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进而导致道德风险。

我们知道,在金融市场,追求风险总会伴随着风险。畸形的业绩激励方式,会让管理人尽量追求收益,而最后承担风险的将是每一个普通投资者。

管理人在产品设计的时候,依然想着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事,这也导致产品设计上很不合理。所以我们看到了一款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风险评级竟然是R3。

银行只有取消了“浮动管理费”、“超额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才能回归本心,做投资的时候才能本着做百年老店的态度,谦虚、谨慎、保守的为客户理财。即便保守投资收益率低一些,也是好的,毕竟理财客户都是厌恶风险的低风险投资者。

摊余成本法估值仍然是“净值型”产品

银行纷纷推出“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看起来是回应理财客户的需求,但仔细分析产品细节后却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

如果说净值波动,带来的是小幅亏损的话,信用风险带来的亏损幅度会更大。不能这里关上窗子,转头就开了门。

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其实还是净值型产品,只不过利息按日摊到净值上,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波动风险是降低了,但如果肆意信用下沉、加杠杆,遇到信用风险亏的可能更多。

其实,理财客户是想回到“预期型”理财产品的时代。那时候,理财产品是预期收益型,有银行信誉的担保,背后是隐性刚兑。那个时代,是彻底回不去了。

你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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