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对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合规影响分析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的部分意见,对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中相关交易的效力予以了明确,主要包括“对赌协议的效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公司股权转让、非典型担保”几个方面,涉及了对赌、股权转让、非典型担保、未经批准的合同等问题,对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表决权应否受限等进行了明确规范。一、具体分析如下:1.明确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及其履行安排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在目标公司未实现双方预设目标时,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协议有效,但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从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具体模式来看:一是对于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这一模式,有限责任公司需符合《公司法》第35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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