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业务篇九民会议纪要对商业银行开展

编者按

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统一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案件审理争议问题裁判思路。为全面应对纪要对商业银行表内外授信担保、资管、投行、票据、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业务的影响,我行第一时间启动了多样化的纪要解读培训工作,通过专题汇报、分条线培训、上线视频培训课程等方式推动纪要精神在全行范围内迅速落地,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加深全行员工对纪要如何影响金融业务的理解,防范新司法政策背景下失权风险,总行特开辟纪要研讨专栏,组织各机构分专题持续开展研讨交流,促进提升全行法治意识与技能,更好的服务民生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本期推出“南京分行:九民会议纪要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影响分析与相关建议”,供参考。

《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的部分意见,对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中相关交易的效力予以了明确,主要包括“对赌协议的效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公司股权转让、非典型担保”四个方面,涉及了投行业务中与目标公司对赌、股权转让、非典型担保、未经批准的合同等争议行为的效力问题,对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表决权应否受限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整体上体现了司法保护投资与交易安全的决心,对银行发展投行业务构成重大利好。具体分析如下:

-一-《九民会议纪要》涉投行业务相关交易效力的观点解析

1.明确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及其履行安排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在目标公司未实现双方预设目标时,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协议有效,但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从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具体模式来看:一是对于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这一模式,有限责任公司需符合《公司法》第35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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