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zx
cbrc.gov.cn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审慎规制局(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流动性风险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月6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12月6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转载请注明:http://www.duanmaomaos.com/tzyhjg/1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