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亿银行理财谋变

在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占比最大、资金余额近30万亿元的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或将迎来新变局。

文/中国经营报张漫游

原标题/银行理财市场要“变天”!近30万亿银行理财谋变净值化转型不易

近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金融机构要打破刚性兑付,并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

这并不是监管层首次呼吁银行理财的净值化转型,但多年来净值型理财产品却始终“叫好不叫座”,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资银行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占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数量比重仍不到2%。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由于客户接受度欠缺、人才储备不足、系统建设未完善、估值方式不完备等问题,目前银行做大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动力不足,在理财产品向净值化转变的过程中,恐怕会面临“银行不愿卖,客户不愿买”的窘境,进而出现资管规模萎缩的情况。

净值型产品尚缺动力

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所谓净值型理财产品,即与开放式基金类似,为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和投资期限。

根据央行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数据显示,截至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远高于信托、基金、保险等资管业务规模。

但在近30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中,净值型理财产品所占比重并不高。记者从普益标准获得数据显示,在排除外资银行产品及非人民币产品的前提下,11月27日至11月30日期间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数量为款,占理财产品存续数量比重仅为1.87%。

普益标准表示,净值化转型的硬性规定无疑是此次《指导意见》中对于银行理财业务冲击最大的条款,未来90%以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将转型为净值型。

谈及推行净值化管理的原因,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道,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其实,向净值型理财转型一直是近年来行业呼吁的发展方向,但转变的进展始终缓慢。麦肯锡全球副董事合伙人黄婧认为,从需求侧来说,与投入第三方理财机构或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相比,客户对于通过银行投资的资金期望往往更为保守,投资收益的敏感性低,而对于投资损失的敏感性高,因此客户往往偏好简单直接的固定期限、固定收益类产品,这反映了消费者规避不确定性的心理,而固收型理财产品更符合客户这一投资心理。

“从供给侧角度来说,目前银行做大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动力不足。”黄婧将原因归为三方面:其一,与固收型理财产品相比,净值型理财的销售难度更大,尽管客户经理在销售净值型产品时要进行更多的披露和说明,但销售成功率却不及收益率较低的固收型产品,且一旦因市场原因导致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客户关系可能整体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导致客户将储蓄等业务迁至他行;其二,与固收型理财产品相比,净值型理财的管理成本更高,如净值型理财需要对每只产品按日计算和披露净值(NAV),虽然公募基金也在承担同样的财务会计工作,但是单只基金的规模远远超过单只理财产品,成本效率更高;其三,净值型产品对资产管理专业性的要求更高,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资金端往往是永续的,因此在设立初期就需要具备持续的资产投放和交易能力,以及调整会计法则的运用。

某国有银行资管部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大型银行的资管水平相对较高,在净值型产品方面也早有布局,因此《指导意见》对大型银行的影响有限,主要是对中小银行理财业务冲击较大。

某城商行资产管理部人士补充道,由于净值型理财产品与此前银行大多数理财产品不同,因此需要重新搭建相应的产品信息系统,涉及前中后台,耗时较长;且固定期限理财产品更容易控制到期日,还可以满足监管对于时点存款余额的要求,但净值型理财不存在这一功能。

同时,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向记者分析道,净值型理财的产品估值也是一大问题。《指导意见》要求采用公允价值原则进行产品估值。“不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相对复杂。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很差,较难采用市值法进行估值,同时如全部资产采用市值法的话,也可能出现一定的问题。以银行理财主要配置的资产债券为例,若债券收益率上行,价格下跌,直接反映在净值中,拉低银行理财收益,甚至为负收益,进而导致投资者赎回资金以保本金,为应对赎回,抛售债券,进一步恶化行情,形成踩踏效应。”

权益类资产占比提升

在需求层面“客户不愿买”,在供给层面“银行不愿卖”或“不能卖”,上述城商行人士担忧道,作为资管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银行理财规模减少,或会使得其资管业务大幅萎缩,资管规模缩水。

不过,情况也并不悲观。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随着政策不断规范和缩紧,在短期内会对整个资管行业造成影响,比如银行理财规模可能会下降,但从中长期来看,整个行业会更加稳健的发展,这对整个行业来说是有利的。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目前《指导意见》还在征求意见当中,很多细节还没有确定,比如具体落实到银行后,净值估值的方法是什么也还没确定,目前对银行的影响都还是猜测。

“监管部门已经充分考虑到政策带来的影响,采用了‘新老划断’的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且设置了一年半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金融机构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董希淼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魏骥遥告诉记者,未来银行理财投资标的将主要是公开市场中可交易的资产。在《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加强对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资产期限与产品期限需要一一对应,这使得流动性较差的“非标”资产的占比或将大幅降低。因为此类产品的流动性相对较差,会增大开放式净值型产品的兑付风险。

但魏骥遥认为,实际过程中,不排除银行仅转变产品形式,即采用净值化管理,但实际仍然执行保本保收益策略,从目前净值型产品的分类来看,净值型产品已拥有封闭式、半开放式(定期申赎)、全开放式(每日申赎)等形式,可以对接银行现有的大多数预期收益型产品的转化,如沿用此思路,可能出现资产配置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

“目前较多银行开始重视权益类资产,从银监会披露的资产配置比例来看,权益类资产的占比日渐提升。在新规为委外业务留出了通道后,银行可以更多地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参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魏骥遥如是说。

延伸阅读

资管新规解读:重点针对银行理财

来源:普益标准

此次资管新规即是对以上三方面特点的具体体现: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指导意见》,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就银行理财而言,此次资管新规从十四个方面对银行理财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解读如下:

(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指导意见》延续了年初《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内审稿)》(后称《内审稿》)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新定义的出台对于当前银行理财市场的冲击较大。截至年第三季度保本类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仍然超过5万亿,市场需求程度较高,该类产品的禁发银行必将成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从年第三季度不同类型银行发行的产品大致比例来看,各类发行主体均以非保本理财产品为主,但保本类产品的占比仍然不低,其中农村金融机构保本类理财产品的占比更是高达32.04%。新规出台后,保本产品占比更高且产品线较为单一的农村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必然更大,调整难度也更高。

从当前市场需求与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理解程度来看,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的属性仍然是投资者最为看重的点,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本性质产品的需求仍将较为旺盛。在市场仍有需求的前提下,存款至资管之间的空白区域必然需要新类型产品进行填补,结构化存款、大额存单等具有替代性质的产品或将兴起。另外,虽然市场利率化持续推进,对于银行存款利率的限制明显放开,但因为保本类理财的存在,银行存款利率并未有大幅变动的情况。在《指导意见》出台后,银行存款或需调高利率弥补市场空白,最终导致资金成本的上升。

(2)产品分类、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此次《指导意见》对于资管产品从两个维度进行了分类:

1、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可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2、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公募及私募的分类方式在年初的《内审稿》中已有提及,但按投资性质分类的方式却是首次提及。从整个文件的内容来看,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是打破行业壁垒,设置统一监管的基础。未来资管政策的制定可能均将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进行分类。

根据《指导意见》所给出的分类标准,现阶段银行理财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对于FOF及MOM等涉及中间投资标的的投资方式,在产品分类时必然会穿透至底层资产,并根据底层资产的性质来对此类产品进行分类,如债权类资产超过80%则属于固定收益类。

此次新规要求产品类型在确认后不能随意更改,如要调整产品类型需进行以下两步操作:

1、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

2、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这样的规定使得投资策略大幅调整的难度及成本明显增长,部分短期机会较难把握,调整成本增加,市场套利机会有所收窄。

(3)合格投资者资格

《指导意见》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较年初的《内审稿》趋于严格,但在投资门槛设置上,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投资门槛有较大差异。其中,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仅为30万元,只有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仍为万元。

在新规出台后,目前银行高净值客户的标准或可能出现改变,整体条件将趋严格。(4)投资限制及鼓励之非标资产

此次监管新政对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

新的“非标”定义: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8号文版本“非标”定义: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在新规出来前,不同监管体系下对于“非标”的定义有明显的差异,为监管套利提供了便利。此次新规出台后,各类非标资产将沿用统一的非标定义,避免监管套利的可能性。不过中证报价、银登中心、北金所、中信登、票交所等资产,是否属于标准化资产在此次新规中并未明确表述。从监管意见表述来看,具体资产的认定规则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未来将出台更为细致的认定标准。

此次新规仅对“非标”的定义进行了统一,但并未对具体产品的“非标”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也就是说,不同机构发行产品的比例或有不同,这是否会形成套利机会有待后续文件的进一步说明。从银行理财层面来看,已有的“非标”投资比例限定相对成熟且稳定,因此我司预计“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者商业银行上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的投资比例限制仍将沿用。

(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目前银行理财在信息披露上面临的最大障碍是产品的不标准化。不标准化的产品形式无疑大幅提升了信息披露规范性的难度。

此次《指导意见》中对于资管产品披露做出了如下要求:

披露形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

披露渠道: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

披露频率:按照规定或开放频率(开放式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净值);

风险提示: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等;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信息: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事实上,相关披露要求与目前大多数银行披露的内容并没有太大的差异。真正增强或者提升信息披露规范性的措施是《指导意见》对于理财产品净值化的强硬要求(后文会有提及),这促使银行理财产品不标准化的程度大幅降低,有利于监管层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规范条例。

(6)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该条例将加速大型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落地。从部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程度来看,部分发展较快的银行已具备设置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能力,但考虑到资源共享、统筹管理等因素并未持续推进。此次监管新规的出台将极大的促进部分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落地。同时,对于中小银行而言,监管层考虑了此类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并未强制要求设立资管子公司,因此该条例对于中小银行影响还有待观察。

(7)第三方独立托管

“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资管业务处于第一梯队的银行“资管子公司”制改革已成必然。如不改革,相当于将利润可观的托管费拱手相让。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此条例的影响不大,目前中小银行一般也寻找大型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8)规范资金池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相较之前文件的描述,开放式产品规避期限错配的方法不再可行,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难度大幅上升。随着监管对于期限错配风险管理的日益提升,预期收益型产品的期限将明显增长。在当前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流动性愈加看重的时候,流动性较差的理财产品显然不符合投资者的需求。但从目前银行资产配置的比例看,“非标”资产配置仍然是理财产品的重要配置方向,在此情况下如何增强产品流动性成为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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