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5年银行法再迎大修维持分业经营,不
金融领域一系列重要制度性法规将陆续修订,金融立法进程再度开启快进键。
10月16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商业银行法》自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前两次分别是年和年。
央行表示,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现有的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现行的年版《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券商中国记者对比《修改建议稿》和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总体看此次修改或新增的部分可分为三类:
一是根据现有的部门规章将已有的行业监管要求补充到《修改建议稿》,提升部门规章、监管新规的法律保障。如《修改建议稿》中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和股东行为、资本补充、开业筹备申请、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银行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二是结合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新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点,修改删减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完善法律要求。如大幅提高银行注册资本门槛、新增设立银行要有信息科技架构和系统等要求、删除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和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等要求、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三是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查,提升银行自主经营能力。如商业银行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监管部门对其任职资格由审查变为核准。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新增贷款自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比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提出的以下规定值得注意:
1、扩宽银行业务营范围。新增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贵金属业务和离岸银行业务三项。
2、设立银行所需的注册资本大幅提高。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从10亿提高到亿元,城商行从1亿元提高到10亿元,农商行从万提高到1亿元。
3、新增银行公司治理和主要股东资质、股东禁止行为要求,修改股权变动审批要求。相关规定主要是结合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以及过去险资“举牌”等问题,结合银保监会已经出台的商业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予以新增完善。
4、强调地方性银行应扎根当地,回归本源。《修改建议稿》新增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5、强调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6、保留分业经营要求,维持现有法规提出的“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规定。
7、新增多项保护客户权益的要求。如明确银行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应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不得捆绑销售,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篡改、倒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8、延长银行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时间。由原有的商业银行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延长至四个月内提交相关报告。
9、新增差异化监管要求。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并明确要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事项和具体要求、现场检查频率和其他监管措施强度四方面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监管标准。
10、为防范银行经营风险,新增并细化银行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相关要求,这些内容与此前监管部门多次提及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思路一脉相承。如新增风险预警和评级、早期纠正、终止结算净额、过桥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和处置等要求,并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完善接管条件、接管组织职责、破产清偿顺序等有关要求。
11、加大银行和相关责任人违法处罚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大幅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维持分业经营,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实际上,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来自央行系统的两会代表委员就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此次修订就采纳了不少两会代表的建议。例如,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均建议进一步加强分类监管,如按照银行资产规模大小,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修改建议稿》就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并明确要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事项和具体要求、现场检查频率和其他监管措施强度四方面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监管标准。
《修改建议稿》还吸收市场建议,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郭新明曾分析,现行《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机构的范围及业务的规制不合理,对银行的类型化个性化支持不足,《商业银行法》对银行公司治理的规定几近空白,对银行机构综合化经营态度过于保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修改重点上,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一个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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