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施主体:阿勒泰地区发展改革委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二、申请材料:
1、节能审查申请;
2、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
1、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2、地区发展改革委工交能源科审查;3、地区发展改革委领导决定;4、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送达。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15个工作日(如需委托咨询评估、相关部门审查、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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