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G美加州又现投资移民欺诈,90名中

加州圣马刁郡(SanMateoCounty)的一名女商人BethanyLiou已同意与联邦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协议,赔偿5,万美元,她被指控挪用了至少万美元的外国公民投资,这些外国投资人希望通过投资Cupertino房产开发来获得投资移民绿卡。代表起诉Liou的两名律师师表示,该律师事务所代表了在此次诈骗项目中受害的90名来自中国的投资者。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的和解通知,这笔钱没有进入投资项目,反而以Liou的名义进入她的个人帐户。Liou不承认有不法行为。

该案的核心是有争议的EB-5投资移民计划,该计划允许外国公民向美国公司注资,以换取永久居民卡。在Liou的投资者于年移交资金时,该计划要求至少投资万美元于一家新的商业企业,该企业应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对于农村或高失业率地区的企业,则需要最少50万美元的投资”。

根据多位中国投资者在今年夏天提起的诉讼,Liou被指控犯有欺诈行为,根据EB-5计划的目标就业领域规定,他们每人分别交给了Liou,美元,据称将现金存入“CupertinoFund”以支付房地产开发。

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CupertinoFund的资金应该用于“库珀蒂诺的混合用途住宅,商业和酒店开发项目。”但现年55岁的Liou指示投资者将钱转入她个人名下,然后“将这些资金作为一系列信贷额度的抵押”。

SEC通知说:“Liou从未将投资资金汇给Cupertino项目的开发商,”并补充说,她对资金的处理违反了证券法,即通过虚假陈述或遗漏重大事实误导投资者。根据和解协议的条款,Liou将在10天内支付万美元,其余款项将在明年支付。美国证交会表示,将“会把资金分配给库珀蒂诺基金的投资者。”

代表受害人起诉Liou的两名律师表示,该律师事务所代表了在此次诈骗项目中受害的90名投资者。StructureLawGroup的律师朱莉?罗杰斯(JulieRogers)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说,由于许多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诉讼将继续。她说:“我们正在寻求进一步的赔偿,正在寻求会法务会计以及对库珀蒂诺基金账簿和记录的完全访问权。”但是,罗杰斯补充说:“我相信我的客户通过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合法获得居留权的希望就此告终了。”

EB-5投资移民已经有将近三十年的历史,政策几经修订,不仅为一些打着移民旗号的诈骗团伙提供了漏洞,也在不经意间留下了许多坑。可能投资者一不小心就掉进去了。

中国人之所以受骗最多,是因为近年来,很多中国人为取得绿卡,争先恐后投资移民。

那我们能怎么办呢?

不想投资50万美元想去美国!

英语不好想去美国!

嫌解释资金来源麻烦想去美国!

为了配偶能合法工作想去美国!

为了孩子提前享受公立教育想去美国!

ExcuseMe!应该没有项目能满足吧?

真的有!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为你打开美国移民新世界

EB-1C又称企业高管移民。针对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主、股东等。

要求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作过一年,并担任管理职位,而且申请人未来必须在美国从事一定级别的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有要求,自己必须是美国雇主。

对于企业家和企业高管来说,

EB-1C则是美国移民更快捷更贴合的通道。

接下来青胜移民带您深度解读

EB-1C项目里的几个要点。

EB-1C里面跨国公司的含义

跨国公司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美国之外的公司和美国本土的公司,至少有两家公司来构成所谓的跨国公司。

这两家公司必须得是关联公司。也就是说,首先得有一家美国之外的公司,如中国公司,还有一家美国公司,这两家公司构成了关联公司,并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

什么叫做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在法律的定义里面有很多种。简化来说,关联公司简单来说有两大类。

第一类叫做母子关系。一家公司控股另外一家公司,控股达到51%以上,这就叫母子关系。也就是说一家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母公司。以中美跨境的情况来说,中国公司控股美国公司,或者美国公司控制中国公司,只要构成母子公司的关系,这就叫关联关系。

第二类关系叫兄弟关系。中美公司有同一个大股东,有同一个母公司。这样一来,中国公司被一家公司或者个人控股51%或以上,美国公司也被同一家的公司或者个人控股51%或以上。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有同一个控制人,这两家公司构成了所谓的兄弟关系。这个就是第二类常见的关联关系。

无论是母子关系还是兄弟关系,都是合格的关联关系。

EB-1C里面高管的含义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如果只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是不符合条件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高管,须达到以下条件,才能申请EB-1C: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

◆申请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移民法上的高管可以分两种:

1

管理性经理

(SupervisoryManager)

管理性经理至少是在公司层级第三层以上的人才,一般要管两层以上的人,包括至少一层专业人士。管理性经理是管理高级员工(有管理职责、专业技能的员工)而不是处理第一线的基本事务。管理性经理也有雇佣和解雇其他员工,或处理其他人事问题的权力。

例如,我们在餐馆里见到的大堂经理,即使他们给我们打了一个大折扣,我们一般也不能称他为EB-1C里面的“经理”,因为餐馆经理不是管理拥有专业技能的员工,而是管理第一线的服务员。此外,车间生产线的线长,或者建筑工地上的工头,恐怕都无法满足EB-1C要求的管理职能和位阶要求。

2

职能性经理

(FunctionalManager)

职能性经理可以不管理员工,但他必须具有管理公司的核心职能。如财务、市场、技术测试、质量监督、审计等。例如,基金经理手头管着几千万美元的客户资产,但手下一个职员都没有。这是符合EB-1C高管职能的。

又例如,一个公司的法务总监,他手下只有一两个助理,但是整个公司的所有法律事务都由律所的律师负责,法务总监只是协调律所律师的工作和监督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这也是符合高管职能的。

那么,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又该通过什么路径来办理呢?

实现EB-1C的路径一:直接派遣

直接派遣,实际上是指现成的跨国公司的高管,经公司同意并派遣到美国去担任高管的。比方说王先生是微软上海公司的总经理,现在公司要把王先生派到微软美国西雅图公司担任总经理。直接派遣是符合最初创设目的,也是最经典的,最契合法律的一种移民路径。

实现EB-1C的路径二:开设美国分公司

现实中有很多人是高管,但是他所在的公司并没有一个美国的关联公司,因此不存在中国和美国这样的一个跨国集团,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移民,就有一个路径:开设美国分公司。首先申请一个临时工作许可,就是L1工作签证,拿到一年工签之后,高管就需要到美国来工作,并要在一年时间内让员工人数达到至少七八个人以上,并确保盈利。

实现EB-1C的路径三:收购美国老公司

在这个途径中,收购的美国公司需要是盈利的公司,并且跟中国公司一样,也要有三层的组织架构,也要有足够多的员工人数。收购的过程包括考察、谈判、价格协商、律师调查等等。所需时间在六个月左右。完成收购之后,才能递交EB-1C。

看了今天的解读,

您是不是对EB-1C移民的细节

有了更深度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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