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

注:因监管机构今年年初下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该指引自年7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内部控制进行了制度机制、内核、质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明确化规定,指引未来若干年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合规发展。该内控指引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现分享L证券公司草拟的评估办法,促进同行交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办法所称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

(一)承销与保荐;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

(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和合规风控理念,重视培养员工的风险合规意识,使风险合规意识贯穿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中。

第四条公司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纳入内部控制评估体系,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条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的原则,以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为导向,覆盖内部控制各环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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