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用哩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政策与业务

北京扁平疣医院治疗 http://news.39.net/bjzkhbzy/210119/8605173.html

来源:广东自律机制

银行和企业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不时会遇到一些对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为帮助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相关管理政策,合规办理业务,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在征求银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整理了《政策与业务答疑(第一期)》,供学习参考。问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向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日常经营工程款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新规对该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资本金结汇的资金可以向其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6号)文,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子公司是关联公司,可办理以银行为委托行的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银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号)不影响该业务,仅明确不得接受其他债务性资金等五类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结汇待支付账户同名同性质账户划转审核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19号)文,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等。结汇待支付账户同名同性质账户划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使用”,不需要审核“使用”的材料,参照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的材料审核。

某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多家独立核算的SPV项目公司,现该公司申请办理内保外债业务。

1、外债登记表中的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或置换他行贷款”,外债资金能否支付SPV公司用于日常经营、缴税、购买飞机等?

2、1年期的短期外债能否用于归还10年期的长期贷款本息?

答:1、如借款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公司,借款企业的外债资金不得给予其分公司或子公司使用。因此,SPV公司为独立核算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资金就不得给其使用。

2、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19号)及《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年第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需向外汇局申请外债指标,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向发改委申请额度。短期外债不得用于中长期用途,应注意企业借入的外债资金使用期限是否与合同项目期限、还款期限相匹配。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3号)文件中,第二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以上文件提及的“个人”是否包括境外个人?如果包括,那么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是否还有“只能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的限制?是否还有每日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限额(香港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澳门居民每日5万元人民币、台湾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的限制?

答:1、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适用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收款人为本人的,仍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号)等相关规定办理,若收款人为非本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的通知》逐笔审核经常项下相关资料办理跨境收支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仍有效。其中,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持有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5万元人民币。

3、台湾地区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仍按照人民银行现行政策办理,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目下往来大陆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人民币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汇入后尚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汇回台湾。

企业延期付汇没有办理延期付汇登记,银行能否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延期付汇登记是企业行为,是否是银行付汇业务的前提?

答:对于A类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在自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如果超过30天(不含)未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应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贸易信贷报告,说明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银行应当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做到尽职审查后再判断是否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背景:B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原外方股东为香港个人C,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现香港个人C拟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个人D,该个人身份证件为香港居民身份证,非永久,在境内的户籍已注销,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里显示投资者个人D的国别/地区为香港。

这个“外转外”登记银行是否可以办理?个人D的身份应该是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

答:银行是否可以办理“外转外”登记主要取决于个人D的身份为境外个人,且在商务部门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

从展业原则出发,持“香港非永久居民身份证”是在香港学习、工作、有投资计划等个人持有的,不能确认其为境外个人,应要求客户提供证明其境外身份的其他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注明的国别资料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确认其为境外个人后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年版)的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的审核材料包含《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1、企业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时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但又没有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应该提交什么其他完税证明材料给银行办理相关登记和资金汇出(5万美元以上)?

2、税务备案表上没有标注税种、税率、税金、免税额等,银行如何确定税后可汇金额是多少?

答:1、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清算公告或相关主管本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及清算报告。办理资金汇出,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凭业务登记凭证打印的控制信息表、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和完税的证明材料。

2、税务备案表没有标注税种、税金、免税额等,可要求客户提供纳税申报表及完税的证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6号):1)“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2)“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

1、可否明确备用金的使用范围,银行是否需要跟踪企业备用金的使用是否合规?

2、备用金是否仅用于现金?可否转账(如缴交水电费等)使用?

3、备用金结汇占资本金比例正常范围是多少?

4、备用金结汇是否无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答:1、目前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备用金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由于备用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或零星开支,而资本项目账户的资金也要求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并有禁止性的使用范围,因此,从展业原则出发,建议银行要对备用金的使用进行合理审查,保证资金的合规使用。

2、备用金不仅可以提取现金使用,一些零星的开支也可以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

3、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4、备用金由于是用于日常的零星开支,所以在结汇环节可以无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凭支付命令函结汇即可。建议从展业的角度考虑,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或支付时,应对上一笔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对于超出备用金使用范围、或用于禁止性业务支付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向当地外汇局反馈。

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解释,仅供参考。为帮助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管理政策,合规办理业务,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在征求银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整理了《政策与业务答疑(第二期)》,供学习参考。问

外商投资性企业直接投资、并购或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设立或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内企业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此类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之中,需要有那些注意点。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境内企业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比例占其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含),则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否则,则属于内资企业。上述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在商务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申报。

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出口货物,能否签定三方协议或委托收/付款协议,由境外非关联企业C代替B企业支付货款?

答:根据“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的管理思路,建议仍旧由境外B企业直接支付货款给境内A企业。从而确保境外付款人与合同单据等要素保持一致性。

境内企业A为汽车零配件制造商,与境外企业B达成销售协议。根据生产零件的需要,企业A需进行模具的设计及制造,在模具完成之后,进行零配件生产。最终零配件报关出口收汇。模具未报关出口,针对模具部分是否可以办理收汇?

答: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了解行业惯例、企业经营模式等基础上,分析企业办理模式的合理性。本例参照《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年版)》中的“19.模具费申报实例”不出境模具费进行申报,申报在“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无关联不出境模具费。

原则上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代理办理外汇业务,未成年人的界定应以16周岁还是18周岁为准?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办的,除了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监护关系证明之外,是否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由未成年人签字的授权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如需,未成年人不会写字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弱,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1号),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目前各家银行执行标准不一,按照不同的年龄段要求,是否需要提供授权书。建议各行结合内控管理要求执行。

企业外债资金是否可用于向境内关联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新规对该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6号),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规定,同时不超过外债合同对于资金用途的限定,企业外债可用于向境内关联公司办理委托贷款,用于境内关联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支出。

《中国银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号)中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办理委托贷款的资金范畴,关于企业外债是否应当纳入该范畴,由于该文是银监发文,建议咨询银监管理要求。

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四、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部分提到“履行相应手续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该“相应手续”是否指应经过跨境办备案?

答:商业银行确保业务不得进行跨境套利,并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进行背景真实性审核。对于具体业务的具体要求及文件资料,按照展业规范执行。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了解境外企业购汇,是否真实存在货币错配需求。通过查阅境外企业经营模式、银行过往账户流水、付款凭证等第三方证明(如货权凭证、关单等)确认需求的合理性,确保上述购汇的真实目的。二是对于境内外存在明显汇率差异,应当禁止办理,避免套利情况发生。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转中”转股交易,如出让股权的境外企业暂不计划购汇出境外(有可能继续在境内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能否开立NRA人民币账户用于接收境内机构支付的人民币对价款?

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转中”交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3号)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严格审核“外转中”交易中,原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核准的批复(外经贸主管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完税证明材料、外汇登记等资料,为企业办理转股交易,并办理资金汇出。如股权交易以人民币交割,交割款项可直接汇至境外企业开立的NRA人民币账户。后续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管理规定执行。

外商企业向境内企业投资,单凭对境内企业未来发展潜力及成长性有很好的预估,外商投资款的支付对价远远超出境内企业现有市值,从境内企业的财报看,其资产远远不及其估值,请问这样的直接投资,银行在依照展业三原则去办理时,缺乏有力的佐证材料证明业务的合理性,能否为外商办理该笔投资款的汇入?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法或者参考案例?谢谢!

答:外商企业向境内企业投资时,确认上述已经获得商务部门的备案/核准,对于转让对价,银行可要求企业提供专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协助银行判断估值的合理性。其它严格按照中转外的要求操作执行。

银发[]3号文第四点的第(四)点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这里提及的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是否包括零星支出,能否理解为备用金使用。若当作备用金使用,使用时是否应先从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再通过现金支取或转账的方式使用。

答:银发[]3号文第四点提及的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是有着具体的使用范畴。而备用金使用,按照备用金管理规定,一般从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其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基本户及一般户),用于零星支出。在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办理下一笔业务时,需要了解其上一笔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备用金)。确保企业资本金及境外借款的使用合法合规。

对于支持出口贸易企业的业务,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担保方式如果是外币保证金的话,需要一定是出口收汇回来的外币货款做质押吗?另外到期偿还外汇贷款时可以直接解付保证金部分偿还,不足再用自有外汇偿还吗?或者可以全部使用保证金解付的金额偿还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通知》(汇发[]46号),第一条“外汇质押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外币保证金按此要求执行。

外汇贷款偿还,优先以企业自有外汇归还,不足部分以质押外汇偿还。对于以质押偿还的,需要了解企业为何无法全部使用自有外汇偿还的原因。

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负责解释,仅供参考。

版权声明:本

转载请注明:http://www.duanmaomaos.com/tzyhls/54379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