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工作底稿
1签字审批制度第七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项目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等材料和文件签字审批制度,明确项目相关材料、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签字审批程序,确保证券公司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材料和文件均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2终止项目的管理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银行类终止项目的管理,建立投资银行类终止项目数据库,对终止项目进行统一归集、集中管理。
纳入投资银行类终止项目数据库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立项、内核等环节被否决的项目;
(2)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过的项目;
(3)终止审查的项目;
(4)变更业务类型的项目;
(5)双方协议终止的项目;
(6)其他类型的项目。
第七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负责投资银行类终止项目数据库的日常更新和维护工作。投资银行类项目终止后,项目组应当将终止项目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入库。
第八十条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对投资银行类终止项目数据库的运行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如发现相关工作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八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
(1)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项目;
(2)曾被公司立项、内核审议否决的项目;
(3)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过的项目;
(4)终止审查的项目;
(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项目组就(1)(2)(3)(4)规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再次申请立项、内核时,应当向立项、内核机构提交专项报告,对项目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
3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制度第八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制度,明确工作底稿的整理、验收、移交、保管、借阅、保密和检查等要求。
工作底稿是指证券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承做项目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八十三条工作底稿是证券公司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的基础,是评价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
对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八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履行过立项程序的每一个投资银行类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
第八十五条工作底稿应根据项目进展随时收集,分阶段整理。投资银行类项目终止或完成后,项目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底稿的整理归档工作。
持续督导期、受托管理、存续期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意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年度事务报告、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等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底稿的归档工作。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监督项目组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并对归档工作进行验收。
第八十六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电子化存管制度,实现工作底稿的实时上传查证和工作留痕的完整记录。
第六章 各类投资
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特殊规定
1独立性第八十七条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应当在部门设置、人员等方面严格分离,不得由同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不同业务团队独立开展债券项目承做、发行定价(含簿记建档)和销售等环节的相关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独立、公平。
2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第八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及内部操作规程,明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规范受托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证券公司拟担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立项程序,对相关履职能力进行适格性评估。证券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应当经内核机构审议通过。
立项、内核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决策人员确认。
第九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的,应当主动、及时向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及合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合规、风险管理、质量控制和受托管理责任人应当组建联合工作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充分核查评估,并形成核查报告。
第九十二条证券公司在担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期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受托管理工作执行部门和合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部门应当召开专项会议,对利益冲突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
专项会议应当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会议记录。
3并购重组项目第九十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并购重组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谈判和立项的管理,限制参与人员范围,防范未公开信息不当传播。
第七章
资产证券化业务内部控制要求
1专项计划管理人第九十四条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涉及公司内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配合、协作的,应当在制度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九十五条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聘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其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而免除。
第九十六条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建立专项计划质量控制标准和体系,明确基础资产和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质量标准,提高专项计划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九十七条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计划销售工作的,应当对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确保产品通过合格机构销售。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与委托的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
第九十八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由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设立簿记建档场所,开展簿记建档工作。
第三方销售机构不得承担簿记建档工作。
第九十九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项目组对专项计划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
转载请注明:http://www.duanmaomaos.com/tzyhls/540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