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金观察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
对于农商银行来说,较于国有大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其区域性特点及地缘优势,能有效识别本区域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加之管理层级较少,在信息传导及决策效率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但农商银行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抵御信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因此,在发展金融市场业务的过程中,农商银行应积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防范信用违约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部分农商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对薄弱,还应积极防范内部管理及交易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一)法律风险的含义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法律风险属于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监管措施以及私下和解导致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损失赔偿。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对法律风险的定义,法律风险指由于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由于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损失的可能性。
(二)法律风险分类
根据英国金融法专家小组(FinancialLawPanel,简称FLP)在年对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的分类,法律风险可分为组织的法律风险、法律方法的风险和商业行为的法律风险。其中,组织的法律风险指公司资产、财产的维持及公司内部事务的风险;法律方法的风险是为保护公司的资产免受他人的权利主张,或为避免向他人支付赔偿金或赔偿金的负债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不充分的风险;商业行为的法律风险是在具体的商业行为中,公司招致未预料到的责任或负债,或者责任或负债比预料的严重,或者公司的权利和要求全被证实比预料的要少或价值要小的风险。
FLP分类方法得到了大多数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认可,但该方法仅考虑了微观主体即金融机构内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未考察宏观因素作用。同时,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也可能导致法律风险事件。年次债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一系列负效应:大批金融机构倒闭、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程序及公司治理水平受到质疑,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由此,我们在研究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险的过程中,还应考虑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险归因分析
根据FLP法律风险分类,结合经济周期影响,可以将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为金融市场业务内部管理的法律风险、金融市场业务诉讼保全的法律风险、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及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的法律风险。此外,还需考虑由宏观经济形势、法律环境等宏观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综上,对于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来说,产生法律风险的因素可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
(一)引发法律风险的宏观因素
1.监管环境变化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银行投贷联动、市场化债转股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银行混业经营有了质的飞跃。与此同时,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有效去杠杠、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自年银监会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监管政策持续升级。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混业监管格局初步形成,随之资管新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政策相继落地。在强监管的政策背景下,农商银行应积极研判市场及监管环境变化,着力防范监管风险,推动金融市场业务转型发展。
2.司法环境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司法环境不健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因法律法规内在缺陷或执法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一方面,随着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不断创新,现有法律法规如不能及时更新将存在制度缺陷,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险敞口将逐渐加大;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在处理金融市场业务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也可能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而产生错误的司法判断。
(二)引发法律风险的微观因素
1.金融市场业务内部管理的法律风险
金融市场业务内部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行内管理架构、管理制度、投资策略及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漏洞或管理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其中,管理架构不完善,如岗位权责不明晰、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邮件系统管理漏洞等均会引发法律风险事件;金融市场管理制度未能同步业务创新,将直接引发合规风险,进而转化为法律风险;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如果金融市场业务投资策略不能审慎研判市场或触犯监管政策,将直接引发法律风险事件;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将导致由于风险控制不当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以印章管理为例,自年年底以来,金融机构“萝卜章”事件频发,先有国海证券代持债券业务发生“萝卜章”事件,继而民生银行30亿元假理财案、兴业银行10亿元理财资金“飞单”事件浮出水面,此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也是假印章的高发领域。从金融市场业务印章管理来看,无论是盗用印章还是伪造印章在法律诉讼中均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并进一步引发风险损失。
2.金融市场业务诉讼保全的法律风险
在金融去杠杆的过程中,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发生信用债违约事件。自年以来,已有东北特钢、大连机床、博源集团、川煤集团、中城建等多家企业先后曝出债券违约。对于债券违约形成的不良资产,农商银行主要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缓释风险。在诉讼保全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案件证据、合同等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有误而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主观错误;或因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保全财产非涉案人所有)而发生违法行为;还有因申请财产保全超标而被法院推定存在主观错误的可能,进而造成损失无法正常追偿,甚至发生额外损失。
3.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
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指农商银行在金融市场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因日常交易、合同纠纷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日常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开展金融市场业务过程中,因交易员操作风险引发的法律风险事件,如年8月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事件,经证监会调查及论证,最终对光大证券处以5.23亿元罚单。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因业务合同本身存在违法行为或由于缔约对手方不具备主体资格、丧失履约能力等因素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此外,关联交易行为也存在法律风险,虽然《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因不公平的交易程序和内容而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交易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交易对手破产的法律风险
农商银行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交易对手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及集团企业客户、单一法人客户等非金融机构,其中,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企业破产引发的信用风险容易传导产生法律风险。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我国暂未出台《商业银行破产法》,但商业银行破产早有先例,年,海南发展银行因发生严重支付危机而倒闭。此外,《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也进入了起草阶段。因此,从商业银行破产立法趋势及金融市场业务性质来看,交易对手破产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三、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基于FLP分类方法,从农商银行视角出发,应从加强培训、构建专业委员会、代理律师追责、加强交易行为及交易对手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防范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险。
(一)加强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前台业务人员法律风险意识。
密切跟进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政策调整,及时总结法律风险案例,加强对金融市场条线业务人员的普法培训,提高交易员法律风险意识及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一是加强《合同法》《票据法》等基础法律法规培训,普及金融市场业务制度流程及合同要约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二是加强宏观经济形势及监管政策培训,防范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法律风险事件;三是加强法律风险案例培训,通过案例形式明确金融市场业务中的法律风险要点以及可能为农商银行造成的损失,提高前台业务人员法律风险识别的能力。
(二)构建法律风险专业管理委员会,强化法律风险管理。
由于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及多发性,建议农商银行成立法律风险专业管理委员会,加强金融市场业务及其他各业务条线法律风险管理。通过充分研究及论证创新业务、合同条款、诉讼保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评估风险损失并提出风险缓释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置机制,巩固农商银行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法制目标。同时,建议搭建法律风险数据库,收集各类法律诉讼事件造成的损失案例及损失数据,并在压力测试的情景分析及风险控制自我评估工作中将法律风险可能引发的损失考虑在内。
(三)实行代理律师追责制,降低诉讼保全的法律风险。
在发生债券违约或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为农商银行代理诉讼以减轻或消除法律风险引发的损失。一旦代理律师在代理诉讼或抗辩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可能导致农商银行法律风险增加。现有司法实践中已发生过因出具“律师声明”侵权和疏于提供法律服务而承担律师专家责任的案例。因此,为督促代理律师更好地履行义务,农商银行可考虑采取代理律师追责制,基于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约定义务而追究代理律师的违约责任,且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
(四)加强交易行为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引发的法律风险事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法律风险作为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并不是操作风险的一种独立风险来源和风险事件类型,而是因人员、内部程序、系统、流程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具有一定法律特征并需要运用法律专业判断才能有效管理的操作风险。农商银行在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过程中应着重防范操作性法律风险,一是加强交易行为的合规审查,防范因交易员操作失误引发的法律风险事件;二是加强对合同对手方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合同合法性、主要条款等要素的审查,防范因合同纠纷引发的经济损失;三是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业务关联交易,防范关联套利行为;四是加强系统开发与维护,防范系统或流程漏洞引发的法律风险事件。
(五)防范交易对手违约及商业银行破产引发的法律风险。
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以金融同业为主,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占比较大。为有效防范交易对手破产引发的法律风险,农商银行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号),进一步完善同业授信管理,严格把控同业授信集中度,防范集中度风险;二是追踪同业客户评级变化、重大事项调整及负面新闻,发现问题及时转让风险资产、调减授信额度或终止业务合作。针对信用类债券违约风险,农商银行在开展信用产品投资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债券投后管理机制,重点跟踪行业风险变化、监测发行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重大不利事件等,加强预警提示和分析判断,认真开展风险自查,建立重点白癜风援助活动治疗白癜风有什么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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