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围投贷联动法律边界银行这样开辟股权
投贷联动试点已突破当前的商业银行法,首批试点地区及银行将视科创企业发展和成长而确定下一步调整和扩展。
这是什么信号?当资本市场频频波动,创投市场活跃度下降,退出不易,创投机构较为谨慎之际;10家银行迎来股权投资的试点机会,涵盖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等机构类型。
历时一年有余,投贷联动终于迎来了试点。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5家地区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等10家银行成为首批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投贷联动试点已突破当前的商业银行法,首批试点地区及银行将视科创企业发展和成长而确定下一步调整和扩展。”银监会权威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称。
不过,这种在美国硅谷获成功的模式,是否适用于中国?国内具备大规模推广投贷联动的基础吗?
按照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魏国雄的话说,投贷联动的关键是如何覆盖贷款风险。商业银行惟有在对风险有效防控或覆盖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方能与投资联动,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若越过法律红线,则是违法行为。
而旨在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与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政策设计或可规避法律问题。
“10+5”试点模式
尽管暂不具推广性,但“10+5”试点模式还是款款走来……
即10家银行和5家示范区。10家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五家民营银行之一的上海华瑞银行也在此之列。
首批试点地区则为: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话说,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各类机构类型中,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各一家,城商行的选择在于试点地区。”银监会方面向经济观察报称,原则上是先选择试点地区,再在该区域中选择试点银行。
根据指导意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可根据其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在上述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普浦发硅谷银行可在现有机构和业务范围内开展试点;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可在设有机构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14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优选5家。”科技部负责人称,试点区域分布在东部沿海及中西部地区。在试点银行中,已在境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未设立投资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但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银行子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在信贷投放方面,银行贷款来源于表内资金,不能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受益于硅谷银行投贷联动模式的成功,国内对银行业的投贷联动胎动已久。其政策背景是,国务院自年3月13日提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投贷联动,虽然相关业务政策频出,但直至今年3月底,思路才基本明确,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年将启动投贷联动试点。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投贷联动”是根据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提出的针对性办法。支持银行采用成立类似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的方式,对创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建立在严格的风险隔离基础上,以实现银行业的资本性资金早期介入。
而中国目前尚未形成健全的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特别是银行科创企业信贷收益无法弥补信贷风险,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比较低,科创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
如此,投贷联动试点“应运而生”。
不过,“投贷联动需做好配套服务和专营机构,要以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为基础的,否则投资的权益无法保证,投资的风险难以根本控制。”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赵鹞认为,高科技企业的专项信贷投资活动,似乎更应该由专业机构做,普通商业银行能否做好股权投资,如何规避在内部形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是下一步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
法律边界“突围”
其实,投贷联动自国务院于年3月提出到推出试点,已历经一年有余,其症结在于商业银行法的约束。
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既已提出:“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虽然设想较好,但仍受限于法律和监管方面的约束。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中国人民银行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银监会年发布的《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子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投资。”此外,银监会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银监会年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一系列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使得投贷联动一直难以开展。银监会方面表示,一旦试点适合科创企业发展和成长,将调整和扩展试点地区及银行。
何为价值投资?
“我觉得股权投资不是商业银行该干的事,银行又不是风投,怎么去支持那些处于种子期的企业?”一位国有银行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他说,一方面现在资本的压力本来就紧张,用自有资金去投,亏了,不是压力更大?而且现在银行不良贷款还在上升,其实不光是经济下行的问题,银行风控能力能否支撑高风险投资?另外,投资子公司如果按照商业银行的传统方法做,怕是做不起来的。而清科研究中心研究表明,在世界经济复苏依然乏力,中国经济向好趋势不牢固的情况下,创投机构投资较为谨慎。年第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募资活跃度下降,创投机构未来退出压力较大。
此情此景,创投机构犹豫了,商业银行走至台前。
事实上,与债权相比,股权虽然投资回报率更高,但其风险更高。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魏国雄撰文称,投贷联动的关键是如何覆盖贷款风险;积极审慎开展投贷联动。此外是做好投贷联动中的风险管理。其逻辑是,向风险较大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除了法律法规约束外,还必须按市场规则开展,商业银行在对风险能有效防控或覆盖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才可以与投资联动,投贷联动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越过了法律红线就是违法行为、违法经营。
按照政策制定者的设想,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进行管理退出和投资退出。“投贷联动将扩大科创企业股权投资市场,而且银行的投资子公司与银行其它子公司形成联动,更有助于企业发展。”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向经济观察报表示,投资子公司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评级公司、对冲基金、等机构一道形成了一个配合默契、环环相扣的结构化产品链条,有助于科创企业的发展。三部委指导意见称,开展试点的机构应合理设定贷款风险容忍度,确定银行及投资功能子公司之间的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立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但该指导意见并未披露风险容忍度,据市场人士表示,各家银行的风险容忍度可能不尽相同,甚至各个试点区域的试点银行的风险容忍度也将不同。
目前投贷最成功的就是美国的硅谷银行,但其本身规模有限。“像美国这种科技创新前沿国家,投贷联动的银行数量及规模都有限,而国内几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企业数量及创新能力不及美国硅谷。如此,是否具备大规模推广投贷联动的基础?”中金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颇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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