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
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
1.优先认购权
对公司新发行的股权:
一是投资者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的股权(同比例认购权);
二是投资者有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的股权(同比例认购权);
三是投资者有权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股权。
此条款可以在有限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
.优先购买权
对于原股东转让的股权:
一是,对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条款可以在有限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
3.优先出售权
又称优先转让权,特别是相对于控股股东、创始股东和投资前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对于控股股东、创始股东转让所持股权的,投资者有权优先于控股股东、创始人股东转让所持股权。
存在问题:
一是,交易价格与交易条件,第三方为控股股东、创始股东股东引荐过来,是否愿意收购投资者的股权,特别是第三方收购的股权比例过低,以至于投资者的股权出售即可满足其要求时候,控股股东、创始股东是否有意愿引进第三方,
二是,收购价格的谈判,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出售权,此事一般要与控股股东、创始股东提前沟通。
三是,第三人受让控股股东、创始人股东的股权每股价格低于投资人投资价格的时候,差额部分的补足,否则,跟着出售就导致亏损。
4.优先分红权
(与对外投资权、担保权、日常经营重大事项参与权相互结合,否则可能无利润可分)
《公司法》允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但未规定优先分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优先分红是允许的,但有条件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条的规定,在公司存在利润的情况下,股东之间如果决定分红,则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公司的利润,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优先进行分红,该约定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确保投资人的门槛收益。
此外,由于公司分红需要股东会绝对多数同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一般不高,特别是在股份公司里面,没有相关决定权,因此需要强制分红制度,虽然公司法有约定,但控股股东、创始人股东、董事会出于种种目的,不分红,不利于投资人流动性管理,因此要约定该项权利,并要求利润的一定比例必须分红,且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红(有限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公司)。
(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决策分红,否则权利在股东会)在未得到包括投资人委派董事在内的三分之二(含)或者未得到持有代表公司/3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或者股东同意不分红。在董事会宣布分红时,投资人有权与其他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同获得可分配利润的分配。公司、控股股东、创始股东承诺,若此后给予任何后轮投资人更优惠的分红权,将同时给予投资人。控股股东、创始股东保证公司每年拿出利润的一定比例,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红,确保投资人的优先分红权,控股股东、创始股东确保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分红决议。
5.优先清偿权
对于投资失败,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没有达到投资业,可以要求进行解散清算,优先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以及门槛收益。
控股股东、创始股东出售所持股权导致标的股权控制权转移,投资人在主张优先转让权的同时可以主张,且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差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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