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学院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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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结构化融资业务

第二章债务工具融资业务

第三章基金投资与管理业务

第四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章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六章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七章银团贷款业务

第八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九章并购融资业务

第一章结构化融资业务

1

基本概念

(一)产品定义

是指本行为满足客户融资需求,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产权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各类贷款形式、回购形式、资产收益权转让形式、委托债权投资形式、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或买断,结构化产品投资以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开展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理财资金、同业资金及其他第三方资金。

(二)产品分类

1、抵押、担保类结构化融资。主要指有抵押物、担保等增信措施的融资业

务,我行通过信托贷款或银行委贷形式向融资客户提供资金。

2、质押类结构化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等业务。

3、保理业务结构化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结构化融资等业务。

4、其它结构化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融资业务,证券

类结构化融资业务。

2

业务模式

3

市场准入

1、政务类平台。主要与经济情况较好,债务情况良好的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企业合作,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医院,教

育,环保,供水治水等等。

2、大型民营企业。在行业内或自身业务领域内的龙头类企业。

3、上市公司。

4、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及其它大型投资公司。

5、正常运营且可获得其买方正式交易还款记录的优质国有企业

和股份制企业。

6、所处行业应当是朝阳或成熟企业,且产品规模容易确认,无

特殊条件限制的产业。

7、我行认可的其它优质企业。

第二章债务工具融资业务

1

基本概念

(一)产品定义

债务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金融债、次级金融债、混合资本债、小微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项目收益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等。

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是指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工具融资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引进主承销商(暂无主承资格)、联合主承销、承销商、财务顾问、资金监管等角色参与融资人债务工具发行工作的行为。

(二)产品分类

2

业务模式

(一)主动承销

债券发行人为我行客户,我行将发债项目推荐给合作的主承销商。首先由分支行对债券发行人及项目进行前期尽职调查,搜集相关业务资料,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分支行上报拟发债项目至总行投资银行部预审;预审通过后投资银行部预审人员形成书面预审报告随同项目资料提交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投资银行部安排主承销商与项目对接;与债券发行相关的监管审批工作完成后,总行投资银行部安排资金进行投资;债券存续期内,经办分支行负责对发行人及项目进行后续动态管理。

(二)参团承销

债券发行人非我行客户或我行客户,我行作为参团承销商参与债券承销。首先需由我行通过与其他具备主承销资格的机构联系在市场寻找合适的债券承销项目,确定发债项目后与主承销商签订参团承销相关协议。相关协议签署完毕后,由我行负责在承销额度内寻找投资者对债券进行销售。承销完毕后,我行获得相应承销费用。

3

市场准入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机构;

2、具有稳定的偿付资金来源;

3、可以按照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4、发行总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公募品种);

5、原则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需在AA以上;

6、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7、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必须是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

3、发行人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可以接受深、沪交易所或港交所等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

4、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房地产行业或金融行业。出平台名单的企业以及类平台企业可以发私募债,但公司名称最好不要包括“城市建设”类似字样为佳。发债主体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也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得有金融和房地产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够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依靠政府补贴存活的企业不行;

5、发行人已经持续经营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6、发行人经营行业不得为产能过剩以及国家抑制类行业;

7、净资产规模尽可能大,超1亿元为佳,个别经营状况良好资质优越的中小企业可放宽至万,发债后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年净利润万元及以上(能够覆盖年利息)。

4

风险提示

债券包销业务风险。在以包销方式承销债券时,因市场环境或项目风险等原因不能在承销期内全额销售所包销债券。

第三章基金投资与管理业务

1

基本概念

(一)产品定义

基金投资与管理是指长沙银行利用结构化融资的方式,对市场上各种机构设立的城市开发建设基金、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进行投资和后续管理的业务产品。

(二)产品分类

1、城市开发建设基金:基金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等类型的项目。该类基金多由地方政府或其下属的平台公司发起设立。

2、并购基金:基金的资金主要用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并一般要求股权收购比例在51%以上。该类基金多由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

3、产业基金:基金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某特定产业及其上下游的目标公司股权。该类基金多由省级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集团发起设立。

2

业务及文件

(一)业务模式

通过结构化融资的方式,出资成为基金的LP。

以城市开发建设基金的设立为例,其一般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文件要件

基金投资前,除需要签订结构化融资的协议外,还需要签订《基金合伙协议》、《基金托管协议》、《远期回购协议》等与基金投资事项相关的各项协议。

3

营销要点

1、在约定固定回报和远期回购价格的前提下,资金可以以资本金形式进入基金。

2、我行在对基金进行投资后,后续还可以考虑对基金拟投资的项目提供表内外授信。

3、我行在对基金进行投资后,还可以协助基金寻找和筛选符合其条件的项目。

4

风险提示

1、首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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