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
3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指引》),这是证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总体监管思路,提升投行类业务内控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发展较快,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年底,家证券公司共实现投行业务净收入.24亿元(未经审计),占证券公司全部业务净收入的19%,相比年的10%,三年增长近一倍。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出现“重发展、轻质量”“重规模、轻风险”“重前端承做、轻后期督导”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投行类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指引》的出台,有助于证券公司增强对投行类业务的有效管控和自我约束,防范和化解投行类业务风险,有助于统一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内控标准,提升行业整体内部控制水平,更有助于推动行业由传统的松散型管理向现代的平台化、协同管理转型,为证券公司充分当好资本市场“守门人”和融资“鉴证人”打下基础。
二、总体框架
《指引》共8章条,分为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两大部分,第1章至第5章为一般性规定,包括内部控制目标、原则、总体要求、制度保障以及适用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涵盖各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安排;第6章关于债券业务、第7章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分别作出个性化制度安排,第8章为附则,对于实施作出差异化安排,连续3年分类结果在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可申请豁免适用部分条款的规定。
三、主要热点内容
根据《指引》第二条的规定,投行类业务包括并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含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承销与保荐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公司债受托管理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资产证券化等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稿改动不大,主要就合规、风管及质控的职责边界做了进一步厘清,共涉及37条50多处修改。对于该《指引》,业内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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