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以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以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当向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一)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件1)。(二)经审计或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或证明材料等)。(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主报告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前,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材料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主报告人。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人民币合格投资者首次申请投资额度的,需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及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关托管人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3)。(三)经审计或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或证明材料等)。(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做好主报告人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额度分配,切实履行额度管理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其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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