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民

目录

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2、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3、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

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8号解读

12月15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年1月29日起施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5号)同时废止。

目前的《暂行办法》是年施行的,随着形势变化,《暂行办法》中关于融资余额上限、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已相对滞后,关于合格质押品、成员机构资质等方面的规定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为进一步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人民银行决定将《暂行办法》修订为《管理办法》。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成员机构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清算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债券的行为。

也就是说,“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一种“救急不救穷”的业务,主要是为了避免违约、引发金融波动,而尽量避免成为一种“常规融资手段”。金融机构可以走这个渠道向央行借钱的前提是——临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

央行把年的“暂行办法”升级、修订为“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变动:

一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由于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少、准备金规模小,为避免遇大额清算指令时出现排队现象,其融资空间上调幅度相对较大。此外,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和成员机构个体情况调整有关参数。

很显然,金融机构未来通过“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借钱”的上限被大大提高了。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未来一年货币政策仍然是偏紧的,金融去杠杆仍在延续。在这个过程中,资金最紧张的显然是中小银行,如果央行不做这次政策调整(大幅提高了中小银行的融资比例),很有可能在年出现中小银行的“清算违约”,最终引发金融市场剧烈波动。

所以,这一方面是金融市场的利好,另外也暗示着流动性在年偏紧,去杠杆政策会延续,中小银行日子不太好过。

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其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实际占款天数计算,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

三是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过去几年,地方债被严格规范,基本上变成了“省级债”(只有省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发行),并被财政部严格审查。这样,地方债的信用等级有所提高。此外,在地方债里分解出了“公路”、“土地”等专项债券,分类管理。

地方债多了,就需要金融机构来认购(其实就是我们给银行、信托的理财资金)。怎样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除了利率要高,还要提高这些债券的流动性,或者说增加其用途。把地方债纳入“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合格债券,意味着央行的认可。这样,地方债就有了“准货币”的性质,可以在金融市场抵押、转让,用于金融机构加杠杆、变现等。

最近两三年,央行“印钞票的方式”发生了巨变。以前是“外汇占款方式”,也就是发行人民币买美元;现在主要是“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MLF、PSL和逆回购之类),就是收取抵押物,借钱给大银行。现在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规模在11月首次突破了10万亿,达到了10.11万亿,而在年6月只有1.4万亿。

这10.11万亿减去1.4万亿,然后乘以货币乘数(5左右),基本上就是过去几年新增的M2!

换句话说,以前发钞需要抵押美元,现在主要抵押债券。美元靠顺差,债券靠印刷。而地方债,就是目前债券的主要“印刷渠道”。

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成员机构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清算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办理成员机构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债券自动解押等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申请成为成员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二)为银行间市场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三)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法人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

(三)上年末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

(四)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全国性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

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九条经人民银行受理,符合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

第十条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4%;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10%;其他金融机构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15%。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调整上述比例,并根据成员机构信用状况和流动性管理情况调整其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上限。

第十一条成员机构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须足额质押债券。人民银行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质押债券范围及质押率等要素,并通知成员机构。

第十二条成员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原则上应于当日偿还资金,最长期限不超过隔夜。如当日未能足额偿还资金本息的,成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务受理范围向人民银行总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统一按业务发生时的人民银行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

第十四条日间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实际融资金额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日间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24)

第十五条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日计算,计算公式为: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实际占款天数×融资利率)/

第十六条自动质押融资须逐笔融资、逐笔归还,成员机构须在还款时点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时点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还款时点重新计息后还本付息。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在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设置,并通知成员机构。

第十七条隔夜未足额偿还自动质押融资资金本息的视为逾期,人民银行对逾期未偿还资金部分额外加3个百分点按日收取利息。

第十八条逾期超过3天仍未足额偿还自动质押融资应计本息的视为违约,人民银行将按照市场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单笔融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人民银行授权,根据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为成员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服务,维护和保障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操作细则及应急方案。

第二十一条成员机构出现违约,或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未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导致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等环节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成员机构如出现违约或继续办理业务可能影响人民银行资金安全等情形,人民银行可暂停该机构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等环节延误或中断,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1月29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5号)同时废止。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

年12月18日发改外资〔〕号

解读

由发改委会同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和全国工商联,联合编制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今日(18日)正式发布。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民营企业是境外投资的重要主体,这个主体不仅是决策主体,也是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

谈及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现状,孟玮表示,作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出口,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我国与东道国互利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部分企业境外投资也出现了违规经营、盲目决策、恶性竞争、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等问题。

《规范》主要从五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

一是完善经营管理体系。民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授权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

二是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内外相关手续,开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三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热心公益事业,增进文化交流,树立服务社会的良好企业形象。

四是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倡导民营企业提高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意识,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保责任和相关法律义务。

五是加强境外风险防控。民营企业要加强全面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境外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事故处理。

为落实《行为规范》的指引作用,孟玮介绍,发改委将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做好指导协调。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驻外使领馆、行业组织等,各单位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指导协调工作。二是强化服务保障。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的加大力度,简化办事手续,优化办事流程,为符合条件“走出去”的企业,使他们“走出去”更加的便利。三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刚刚建立了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机制,下一步要把这一机制用好,进一步健全有关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体系的完善,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另外发改委表示,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目前,发改委也正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争取尽快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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