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实施总结与中小银行应

《巴塞尔协议III》实施总结与

中小银行应对之道

文‖德勤中国吴松汉吴洁汤亮

《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监管领域进行了近十年来最大规模的改革,对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的要求进行了大幅提升。对于资本监管,树立了三大支柱的要求,包括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合格资本定义;提出了更高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增加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的覆盖;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建立了杠杆率标准,加强资本对表内外资产总规模的约束;增强对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对于流动性监管,新增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项重要指标要求。

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中国对于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态度非常积极,并对照其要求分别推出了相应的监管政策。年6月,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年6月,银监会正式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覆盖三大支柱,要求商业银行统筹实施巴塞尔协议II和III,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风险与资本管理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并给出了合规达标时间表。《办法》基本采纳了巴塞尔协议对于资本和风险的定义,甚至采取了比《巴塞尔协议III》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被称为是“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监管方面,银监会于年9月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同样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等监管指标达标的时间进度表,涵盖了《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要求。

本文站在第三方咨询服务的角度,通过总结国内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教训,为其他中小银行提出科学的实施建议。

《巴塞尔协议III》在国内实施三年以来的经验总结

《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的监管政策,其目的主要是敦促银行通过建立精细化、科学化的风险与资本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实现稳健持续发展,同时防范诸如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事件的再度发生。然而,国内银行业,尤其是中小银行,由于起步时间晚、开放程度低、原有管理基础薄弱,无论是风险管理理念、制度机制建设、业务发展程度、数据储存质量、管理技术工具上均较为落后,使其在实施巴塞尔协议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三年来,尽管以国有大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部分国内领先中小银行已开展了部分巴塞尔协议相关实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遇到了诸多困难与挑战。

1.对巴塞尔协议的认知不足。不少中小银行由于长期风险意识薄弱,对于巴塞尔协议的认识仍然简单停留在被动满足监管合规达标要求上。然而,从严监管是目前国际、国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如果单纯以合规为目的,则合规必然成为银行发展的负担。实施巴塞尔协议,中小银行首先需要克服的是理念上的挑战,顺应趋势,主动应对从行政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变化,才能积极将监管条规背后的精神落实到银行的日常管理流程之中,有效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支持业务可持续发展,真正建立起长期的竞争优势。

2.风险与资本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及银监会的初衷,巴塞尔协议给银行带来的不仅仅是风险计量方法上的变革,更是对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架构与流程的重组,需要对银行现有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政策流程等制度环境层面,进行大的变革。而目前,国内大多数中小银行尚未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缺乏明确的风险治理和管理架构、风险与资本管理政策不完善、流程不规范、数据缺失、信息系统建设落后等等,很难满足国际监管的统一标准,而对其实施全面的改造,势必意味着高额的成本投入。

3.粗放的业务经营模式将难以持续。长久以来,国内银行一直把业务规模增长作为最主要的经营目标。近年来,虽然国有大型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开展了一些创新型、多元化业务尝试,但对于广大中小银行而言,可预见的时期内增长的主要动力仍将来源于信贷规模的扩张。然而,在《巴塞尔协议III》的新框架下,资本与杠杆率要求提升,将显著约束资产规模的增长,提高信贷成本,造成利润的下降,传统的粗放型信贷扩张发展模式将受到阻碍。在资本、拨备和流动性等多重指标的要求下,银行的收益和偿付能力也将变得更加敏感,盲目追求规模与利润所带来的信贷资产质量恶化会加速转化为额外的融资要求,给银行经营带来切实的压力。

4.人力资源配备不足。由于历史上传统粗放型的业务发展模式所决定,国内中小银行在风险管理条线上的人员配置通常都相对不足,且人员专业水平较低,欠缺稳定性。而实施巴塞尔协议则意味着从管理层到操作层,都将需要大量系统性的掌握相关风险及资本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人力资源配备上的欠缺将极大地影响中小银行应对巴塞尔协议实施的效果。

5.信息披露不完善。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由于银行风险牵涉到公众利益,因此银行应当就其风险及资本管理能力、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对外进行披露,而信息披露(市场约束)也被列为与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相并列的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之一。巴塞尔协议框架充分肯定了信息披露制度所具有的促使银行合理分配资本和控制风险的作用——风险状况良好的银行可以通过更低的价格和条件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则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或提供额外担保,从而形成良性的市场约束机制。而在国内,除已上市的少数银行外,绝大部分中小银行的信息披露程度有限,也尚未形成定期开展信息披露的管理机制。

国内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应对策略

虽然国内中小银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但通过新协议工作的开展,也为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促进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升市场竞争力及国内外声誉提供了动力和工具。参照国际银行的领先实践和三年来国内大行的实施经验,建议国内中小银行可按照自身的经营情况,明确工作的轻重缓急,定下符合银行发展需要的实施计划,并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以更好应对《巴塞尔协议III》的全面实施。

1.从战略层面充分纳入对风险的考量。中小银行应充分利用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契机,在战略层面更为充分的将风险纳入考量,由原有的以资产规模扩张、业务增长为主要目标的粗放式战略发展模式,转变为以精细的风险量化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模式。银行可采用将风险量化评估与经营发展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设定风险偏好,将业务发展计划与风险管理目标纳入到未来战略规划中,从而实现经营管理在战略目标、风险偏好上的有机结合。

2.完善风险管理基础架构,全面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中小银行不仅要在风险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对象上实现转变,还要在风险的管理范围、管理重点和管理方法上实现根本转变,整体提升风险管理的水平。

首先,银行应进一步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作为银行治理架构设计和完善的重要考量内容之一,涵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一致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的内控和内审体系,这些都将推动银行整体治理水平的提升。

其次,银行应更为科学地使用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其重点并不在于得到模型或者工具的结果,而是在整个过程中,从治理架构、流程操作、工具模型、数据系统等各方面进行体系化的改造和完善,将全面风险管理与业务、产品、客户进行有机渗透、互相促进,以更好的管理风险,实现对业务和客户的良性拓展。

3.强化资本管理机制。资本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的重点,也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巴塞尔协议III》和国内《办法》的出台对于银行的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中小银行面临资本不足的挑战,这就要求银行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由原来的粗放式管理转向资本精细化管理,将资本管理结果逐步成为银行战略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绩效考核、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考虑因素。

同时,银行应更深刻地认识到压力测试是资本管控的重要手段,其在管理极端风险中的重要地位也在以往各次金融危机进一步凸现。为增强资本管理的前瞻性和长效性,银行可通过不断完善压力测试技术手段,检验危机情况下资本消耗情况和资产薄弱环节,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

此外,《办法》对于资本定义的更新,资本要求严格度的提升,以及对流动性和杠杆率等多重要求的叠加,使中小商业银行面临重重融资压力。因此,进一步完善资本补充方案,拓宽筹资渠道、发掘优质筹资工具,并逐步建立起以银行内部积累为主导的资本补充机制显得日益重要。

4.推进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型。面对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更为严格的资本、流动性及杠杆率要求,中小银行必须深入反思转变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减少对以净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的依赖,由原有的规模驱动向依靠高资产回报率的盈利模式转变。这就要求银行必须主动开展资产负债管理,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加大非利息收入的发展力度,提高非信贷资产收益的比例,扩大收入来源,从而提高资本的内生补充能力。

此外,中小银行还可通过推进产品结构优化,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有自身特色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努力避免低水平下的同质化竞争,提高综合赢利能力。应用例如RAROC等技术提高风险定价能力,能够充分衡量一笔业务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为信贷决策以及定价提供有力依据。

5.建立更加完善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信息披露,显然是有利于借助市场力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的。而对于银行自身来说,引入外部监督、同时让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赢得广泛的认同,对于银行的经营管理也有着积极的意义。近年来,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已越来越被视为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银行,能够在与同业的竞争中赢得战略性优势地位。

因此,中小银行应积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其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进行准确核算并及时披露,对信息披露的程序、定期的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和对外信息披露渠道也应予以规范。同时,由于巴塞尔协议要求披露的信息数量和复杂程度较大,银行还应具备有效的数据和信息采集能力,作为有力的支持。

6.加快人才储备及人才培养。《巴塞尔协议III》在风险及资本管理、数据管理、IT系统基础架构建设等方面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决定了银行必须加强自身的专业人才建设,必须储备和培养具备风险管理先进理念且掌握其所属条线的专业技能并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型人才,例如合规专家、风险管理专家、资本管理专家、数据专家、IT专家等。因而,制定长期的人才储备计划是关乎银行未来发展的大计,中小银行尤其需要靠长期计划来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

7.建立基于风险收益的绩效考核及激励机制,保障风险管理成果的落地。新的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能否落地并推广,归根结底要依靠银行各级机构的执行力。传统绩效评估使用的是会计数据,不能有机地将风险管理成果与绩效结合起来。而基于风险收益的绩效考核及激励机制(如采取RAROC,EVA等指标)则克服了盈利目标与风险成本在不同时期反映的错位问题,实现经营目标与业绩考核的统一,保障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切实落地,实现良好的运作效果。

同时,风险调整绩效机制能够反映银行不同机构部门、不同业务、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的价值创造能力,在此基础上可采取有效的奖罚措施,引导各级分支机构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管控,实现稳健经营下的长期发展。

来源:《金融电子化》杂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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