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号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展,现就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挖合作潜能,充分发挥“银税互动”的普惠效能 (一)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 (二)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工作机制。税务总局不再扩大与银行总行数据直连试点范围。税务部门不再与第三方签订新的“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单纯为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开发和技术运维服务的协议除外),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要尽快转换为与银行或银保监部门数据直连模式,积极稳妥地与当地银行或银保监部门做好转换期间的业务对接,确保正常业务不脱节、不中断。 (三)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聚焦民营和小微企业,根据其贷款需求强、金额小、偿还快等特点,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设计信贷产品。各地银保监部门要及时组织银行进行“银税互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应分析,适时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设计理念和运行模式,提升“银税互动”工作质效。各地银行要积极推进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网上一站式”办理,进一步提高“银税互动”服务效率。 二、严禁第三方乱收费,规范“银税互动”正常秩序 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选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备案的征信机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 三、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银税互动”健康发展 (一)确保“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安全。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银行应将企业涉税信息纳入全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税信息,银行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第三方。银保监部门要对银行的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泄露涉税信息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和投诉,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和回复。银行通过“银税互动”取得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银税互动”信贷管理。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强化内控管理,遵循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涉税数据管理和使用权限,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银行不得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供应商开展基于企业发票数据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企业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规获取,并严格保护企业上下游信息安全,不得转卖、外泄企业发票数据。 (三)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56号)要求开展银税信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除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外,向银行提供的企业纳税信息须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进行。银行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反馈“银税互动”贷款信息,便于掌握“银税互动”开展情况。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归档和备案工作。探索将企业授权银行查询其涉税信息的记录纳入信息共享范围,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四、多方联动,共同营造“银税互动”良好氛围 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知晓面。银保监部门要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其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及时分析反映“银税互动”普惠效果,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11月1日
商业银行拥有金融牌照现状梳理
不同牌照因其稀缺性、政策导向、业务范围、协同效应以及业务属性等原因而呈现明显差异,相对而言各类牌照的价值排序依次为信托(几乎全牌照)、保险(和商业银行经营理念一致且客户资源丰富)、证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与保荐等带来大量客户的资本市场投行与中介业务)、金融资产投资和金融资产管理(加快资产流转与寻找优质资产以及政策倾向性比较明显)、理财子公司或基金(发展高净值客户与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实现轻型运营)、消费金融(可弥补零售业务的短板)以及金融租赁(可弥补跨区域运营的不足)等。
整体上来看,信托、基金与理财子公司等三类牌照的特征比较相似(也包括其它资管牌照),即以表外业务为主、资产负债率比较低。诸如保险、银行、消费金融、AMC、AIC、金融租赁等则以传统利差收入类业务为主,而券商则主要以经纪类业务、承销与发行类业务、财务顾问等为主。
一、商业银行拥有的金融牌照现状梳理
(一)整体情况
1、目前共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截至年底)
(1)根据银保监会年3月24日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年12月,我共有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其中,国有大行6家、股份行12家、开发性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1家、住房储蓄银行1家、外资法人银行41家、城商行家、农商行家、村镇银行家、农村合作银行28家、农信社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4家、贷款公司7家。
(2)另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信托公司68家、消费金融公司24家、汽车金融公司25家、金融租赁公司70家、财务公司家、货币经纪公司5家、其它金融机构23家。
这里的其它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公司5家、理财子公司9家、百信银行、中信保、中信登与中债登、汇达资产托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建信养老金管理、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等。
2、目前共家保险机构法人(截至年底)
(1)根据银保监会年3月24日发布的《保险机构法人名单》,截至年12月,我国共有家保险机构法人。其中包括14家保险集团(控股)机构、88家财险公司、74家寿险公司、12家再保险公司、8家养老保险公司、7家健康险公司、2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目前共家券商和基金管理机构(截止年5月,不含子公司)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截至年5月,我国共拥有家券商、家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其它还包括一些具有公募基金资质的非基金公司)。此外券商和基金公司还有一些子公司,如19家券商资管子公司、79家基金子公司等。
(二)商业银行控股非银金融机构:隶属于银保监会管辖体系(家)
1、45家银行拥有金融租赁牌照:地方性银行合计32家、城商行22家
70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有45家为商业银行控股。其中国开行控股1家、国有大行控股4家(无中行和邮储银行)、股份行控股8家、城商行控股22家、农商行控股10家、四大AMC控股3家(无东方资产)、其它类型企业控股21家。
2、消费金融公司(24家):16家城商行拥有消费金融牌照
实际上目前已有28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有22家与银行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具体来看,国有大行控股2家(中国银行和邮储银行);股份行控股5家(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与平安银行)、城商行13家;农商行1家(重庆农商行)以及外资行1家(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3、仅2家城商行拥有汽车金融牌照
目前共有25家汽车金融公司,但仅2家城商行有徽商银行和西安银行两家城商行拥有汽车金融牌照。据悉平安银行正考虑申请此项牌照。
4、银行系信托公司(4家):2家国有大行、2家股份行
截止目前,我国共有银行系信托公司4家,分别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以及浦发银行。
5、银行系保险公司(12家):1家城商行拥有保险牌照
自年监管松绑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以来,银行系保险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史变迁过程,目前银行直接控股保险公司有8家,与银行属于同一金控公司的有3家,通过子公司持有1家,总共12家。城商行里面只有北京银行拥有保险牌照(持有中荷人寿50%),其他都为金控公司。
当然部分全国性银行还拥有不只一家保险公司,这里不再赘述。
6、金融资产投资公司(5家):均为国有大行
目前国内已成立5家金融AIC,且均成立于年、母公司均为国有大行,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亿元,均在亿元以上。
除国有五大行外,股份行中的平安银行与兴业银行也于年8月和12月相继宣布要成立金融AIC。地方性银行中的广州农商行也发布公告称将出资50亿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5%)合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也是目前为止唯一宣布要成立金融AIC的地方性银行。
根据最新政策导向,未来金融AIC扩容已成必然,特别是股份行中可能会有3-4家获批成立金融AIC,保险机构设立金融AIC也是题中之义。
7、理财子公司(19家):国有六大行、5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以及1家农商行
年以来,已有两家理财子公司获批,分别为青岛银行的青银理财和重庆农商行的渝农商理财,至此已经有19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包括全部国有六大行、5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和1家合资理财子公司(汇华理财)。5家获批理财子公司的股份行分别为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与平安银行,6家城商行则分别为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与青岛银行,重庆农商行也成为第一家获批筹建理财子公司的农商行。
(三)商业银行控股非银金融机构:隶属于证监会管辖体系(35家)
1、银行系证券公司(14家):城商行仍为空白
根据统计,目前共14家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券商牌照,但也仅局限于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目前尚无一家拥有券商牌照。
具体来看,14家券商由境内银行控股,分别为政策性银行1家(国开行)、5家国有大行以及7家股份行(其中招商银行拥有永隆证券和招商证券两家)。可以看出目前全国性银行中仅剩两家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广发银行以及恒丰银行等8家未拥有券商牌照。
与此同时还5家券商为境外银行控股,分别为瑞信方正证券、瑞银证券、汇丰前海证券、东亚前海证券和中德证券。
2、银行系期货公司(6家):均为全国性银行,城商行目前仍为空白
对于混业经营而言,市场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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