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合规管
(配图: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合规管理几点思考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历来是经营风险聚集地。一方面《证券法》上保荐承销机构过错推定与连带责任导致损失不可预测。另一方面,监管频繁行政处罚与监管措施也给业务稳健发展增添不确定性。本文对投行业务合规管理作粗浅思考,供探讨。
一、投行业务责任法律界定
传统投行以保荐承销业务为主,综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几类责任。
民事责任为“过错推定式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承销商、保荐人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此外,“先行赔付”则加重民事责任承担,15年修订的招股书格式准则要求保荐机构在招股书扉页承诺首发股票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虽法理依据有待论证,但作为便利投资者获赔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已有万福生科及欣泰电气案例。
行政责任核心为证券公司是否“勤勉尽责”。《证券法》规定保荐人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核查”。若出具保荐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将面临责令改正直至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的处罚。
刑事责任为《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该罪以故意为主观要件,主体为发起人、公司。若保荐人明知前提下参与“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或以共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投行业务合规管理现状
各类责任中证券公司免责抗辩原由大同小异,即是否勤勉尽责,履职是否到位,合规管理亦应以此为主线展开。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合规管理现状如下:
(一)基本架构
投行业务合规管理涉及内控部门分质量控制部、合规部、风控稽核部门。另有非常设内控机构如立项,内核,销售决策等委员会,负责投行项目准入、报出、销售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质量控制部一般设于业务部门,由业务分管领导管理,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或稽核部门设于总部,由合规风控负责人管理,彼此既相互合作亦有所制约。从质量控制部独立性角度出发,亦有公司将其独立于业务部门,与合规风控稽核同属合规风控线。
关键环节如立项、内核等非常设决策机构设置大致分两种:一是归属投行线,向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汇报;二是归属合规风控线,向合规总监或首席风险官汇报。后者更为独立,决策干扰因素少。内核负责人有保荐业务负责人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担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担任等几种情形。
(二)存在的问题
基于投行业务特征及行业惯例,各证券公司对其合规管理面临一些共性问题:
1.投行业务绩效风险背离
一是投行业务通常以团队为单位,单独核算、单独考核、业绩与团队绩效直接挂钩。证券公司与投行团队为类承包关系,项目高额回报与过度激励及导致忽视风险。
二是多数证券公司尤其中小券商为拓展市场,人员绩效与项目短期激励直接挂钩,缺乏有效风险绩效与奖金递延分配机制。
2.管理边界与道德风险难题
一是囿于管理边界与公司资源分配有限性,合规管理难以全过程监控与实时监督。投行业务专业、复杂,管理人员亦无法替代项目人员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不可避免依赖项目人员事实陈述,难以有效甄别证据。
二是法规仅规定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等特定人员法律责任,实际一线业务执行人员并非上述几类人员。签字责任与业务执行背离导致职业道德风险发生更为可能。
三是机构责任与人员责任背离。投行人员对公司平台粘性不足,变动频繁,离职后难以对在职期间行为追责,公司不得不承担职务代理行为导致的风险。
3.持续督导履职困境
一是投行项目生命周期长,但费用支付常在发行完成后,督导期内投入产出不配比,另为维护客户关系,督导力度势必不尽人意。
二是绩效考核导向偏重前端分配,但持续督导义务繁琐责任较大,资源投入不足下人员履职动力不够,易敷衍了事。
三是合规管理难以实时掌握督导情况并实质复核,多根据监管要求对形式审核,或发现问题不够及时,或流于形式。
4.合规职责分配不明
这既有外源性因素,亦有内生性因素。外源性在于:一是双重保荐制下业务过分依赖保荐代表人,导致其易游离于内控体系之外。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承担“连坐”的法律责任,职责分配不明。二是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与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角色合规职责不明。万福生科案中,证监会认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决策时主要依据保荐代表人等经办人员口头汇报,而非独立审慎核查相关证据材料,内核会上也未能对公司采购销售业务真实性及财务状况等核心问题予以审慎如何治疗白癜风寻常型白癜风的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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