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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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海证券萝卜章案、西南证券所涉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等,无不反映出目前券商投行业务内控环节仍存在问题。

今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近年来随着投行类业务快速发展,行业中存在‘重发展、轻质量’、‘重规模、轻风险’,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执业质量良莠不齐、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脱节等现象,影响了投行类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9月8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指出。

对于券商行业而言,此次发布的《指引》也在真正意义上对投行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了具有行业统一适用性的标准,无论各家机构如何进行差异化管理,都将不能突破《指引》所设定的内控底线。

此次《指引》最为重要的意义之一便是统一券商行业投行业务内控的标准。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在充分考虑不同公司和各类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包括内部控制流程,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问核、工作日志、底稿管理等适用于全行业的统一内部控制要求。

同时,此次《指引》的统一性不仅仅体现在行业层面,还体现在不同业务之间。记者获悉,证监会在《指引》中要求,当证券公司内部存在多个业务条线同时开展同类投行业务时,明确要求证券公司统一执业和内部控制标准,避免相互之间存在差异。

但值得注意的是,除制定适用于全部投行类业务的一般性规定外,《指引》在第6章和第7章中对公司债券承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针对性要求,以更好地防范相关业务的特性化风险。

除了建立行业统一内控标准外,证监会所制定的《指引》还直指造成券商投行业务内控差异化,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根源性问题,即过度薪酬激励机制导致业务管控不足。

《指引》中便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不得采取投资银行类业务团队按比例直接享有其承做项目收入的薪酬机制。

另外,证监会还提出,券商应当建立业务人员奖金递延支付机制,不得对奖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奖金递延发放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投资银行类项目存续期不满3年的,可以根据实际存续期对奖金递延发放年限适当调整。

“高激励必定伴随着高风险,这两年很多券商都在冲量,无论是债券的承销,还是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这背后就是过度激励带来的问题,在冲量以求赚取更多利益的情况下,项目质量势必无法保证。”中信证券投行部的一位人士3月30日对记者指出。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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