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证券员工违规代客理财,券商
案情简介
案例1.原告:黄某;被告:D证券某营业部+翁某某。原告黄某在被告D证券营业部开户后,原告将账户及密码告知其母亲王某。被告翁某某系开户营业部的投资顾问,王某与其熟识后,王某将原告账户及交易密码告知翁某某并委托其进行两只股票的证券交易,金额约为4万元。翁某某在代理操作账户期间,原告账户不间断的大量的频繁的发生证券买入、证券卖出行为,日均交易13次左右,甚至有多日日交易笔数达到50次以上。法院查明原告账户内损失多为缴纳巨额佣金。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账户内损失。
法院判决:翁某赔偿原告黄某财产损失,D证券营业部应对翁某某赔偿义务在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2.原告:安某某;被告:陈某+H证券公司+H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陈某系H证券某营业部员工,原告与陈某相识后,原告转户至该营业部并将交易密码告知陈某。后因据陈某推荐买入某股票亏损,原告遂委托陈某为其择机卖出该股票,但不得再为其买卖其它股票。但陈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帐户上进行买卖,造成损失40余万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损失。
法院判决:陈某承担原告部分损失,H公司及营业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1.违规代客理财行为中从业人员个人责任承担。
作为从业人员个人,其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理财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关系,虽然证券法规定禁止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系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导致相应行政处罚,但与民事法律关系无涉。客户将证券账户交易密码告知从业人员,该委托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若发生交易损失,从业人员需依据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案例2中法院以合同关系判决陈某承担。
若从业人员代客交易行为未获得客户委托授权,则其行为属侵权。特别是本案中翁某某利用原告账户进行高频交易以赚取佣金收入,原告账户资金损失基于翁某某进行的大量买进卖出股票的多次操作而产生,故被告翁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原告名下的股票进行大量的、频繁的交易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原告母亲委托翁某某交易的4万元从损失数额中予以扣除。
2.违规代客理财行为中券商的责任承担。
笔者认为需分情况认定,若证券公司对客户风险提示,对于从业人员的代客交易行为并不知情且未提供任何便利,则可认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券商不需承担责任。若证券公司对从业人员代客交易行为未进到风险提示、注意义务,或者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善,或者明知却放任甚至提供便利,则证券公司可能需承担责任。
因此,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严格禁止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并在对客户进行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
3.投资者委托从业人员个人操作账户的风险。
在证券公司已履职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证券公司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只能向从业人员个人主张法律责任。
4.券商对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控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D证券公司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其客户股票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范风险,对于异常交易行为应采取及时发现、监控、调查、通知原告并核实确认。告证券账户经常单日内存在持续性的、大量的、频繁的股票交易显属异常交易行为,D证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原告损失的扩大。且D证券系大量的、频繁的异常证券交易中的佣金直接受益人。因此判决D证券承担补充赔偿损失。
信息来源:大连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平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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