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资产证券化新政

年6月19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55号,以下简称《通知》,也可称为“资产证券化新政”)是继年12月21日发改委、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号)之后,国务院部委第二次发布的PPP资产证券化纲领性文件。与之前的文件相比,《通知》对PPP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政策要求主要有以下变化:

1拓宽资产证券化的渠道

在证券化产品发行渠道方面,《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号)要求各省级发改委与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加强合作,充分依靠资本市场,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市场融资。本次《通知》的发布机构为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发布对象为各省市财政厅(局)、人行系统各级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总体来看,与之前发改委号文相比,将人行系统各级机构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纳入其中,导致发行渠道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外,将有望拓展至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下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央行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

2增加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首次明确了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有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和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鼓励项目公司在项目运营阶段,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关于PPP项目三种回报类型请看下文详解)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在项目运营阶段,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要求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

在《通知》下发之前,PPP资产证券化主要以收费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证券化的PPP项目类型集中在使用者付费项目,而本次《通知》明确提出收费权、合同债权、股权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证券化的PPP项目类型涵盖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类项目,拓展了基础资产的范围,为各类PPP项目的参与主体提供了推出通道。

3落实风险隔离工作安排

《通知》要求“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规则与相关方案、合同约定,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结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和必要的增信措施,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安排,使资产证券实现出表成为可能,“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出现偿付困难,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按照资产证券化合同约定与投资人妥善解决,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不承担约定以外的连带偿付责任”的规定,将刺激PPP项目各参与方开展证券化的热情。

4提高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证券化的门槛

针对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发改委号文已明确规定,项目必须满足“正常运营2年以上”和“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但财政部对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证券化显然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在上述发改委条件的基础上,《通知》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的限制。

同时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配合中介机构履行基础资产移交、现金流归集、信息披露、提供增信措施等相关义务,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项目公司股东在将收益权转让出去之后,不再承担支出责任,导致支出责任最终由政府承担,形成政府的隐性负债。

5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行业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通知》指出,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发改委号文则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优先选取主要社会资本参与方为行业龙头企业,处于市场发育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地区,以及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优质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示范工作,此次《通知》与发改委号文相比,更具有针对性。

总体来看,该《通知》在鼓励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强化了对相关业务和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体现了稳健发展、防范风险的总基调,将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升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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